财政局发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详细介绍如下: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按照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考试监考人员包括主监考、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和技术保障等人员。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认真学习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熟悉监考规则、考试系统、考试异常情况处理等,不经培训不得参与监考工作。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工作相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履行监考职责。
第五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证件。
第六条 知识点应设主监考1人,履行知识点监考工作主体责任,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本知识点监考相关工作:
(一)熟悉并掌握本知识点的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场分布、机器设备、网络及电力保障等情况以及本次考试的基本安排,协调完成本知识点的考前考场检测及封场工作;
(二)选聘监考人员,组织开展考前培训,监督检查监考人员的履职情况;
(三)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考试中突发事件;
(四)监督考试信息接收和上传工作;
(五)向知识点所在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提交《考场情况报告单》及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报告。
(六)其他需要协调配合的考试相关工作。
考场较多的知识点,可视情况配备副主监考若干名,负责协助主监考开展监考工作。
第七条 知识点应根据考场人数配备考场监考,50人及以下考场,至少配备2名考场监考;50人以上,每增加25人原则上应增加配备1名考场监考。
第八条 考场监考的职责如下:
(一)考试开始前60分钟,检查、清理考场,开启监考机和考试机,准备签到系统,分发演算纸笔;
(二)考试开始前30分钟,引导考生检验身份、完成签到并有序进入考位,宣读或播放《考生须知》及有关注意事项;
(三)考试开始前15分钟,提示考生登录考试系统核对本人相关信息、阅读《考生须知》和《操作说明》;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关闭签到系统,在监考机上核对考生相关信息,统计本考场考生实考及缺考情况;
(五)考试过程中,巡查考生考试情况,逐一核查考生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是否与考试机上相关信息相符,解答考生提出的不涉及考试内容的相关问题,协助解决考试中异常情况,处理考生因异常情况造成考试时间损失而当场提出的补时要求;
(六)考试过程中考生确需暂时离开考场,应当问明原因、做好记录,并指定流动监考陪同往返。考生临时出入考场需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接受监考人员的查验。
(七)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将违纪违规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有效居民身份证号和行为事实详细记录在监考机和《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相关证据附在《考场情况报告单》后,由2名或2名以上考场监考签字确认。
(八)考试结束后,回收演算纸笔,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由2名或2名以上考场监考签字确认后,上交主监考或主监考指定的人员。
第九条 知识点应按照考场数量配备流动监考,原则上每3个考场配备1名流动监考。
第十条 流动监考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并维护考场外秩序,联络考场内外有关事宜;
(二)配合考场监考处理考生违纪违规行为;
(三)根据需要临时替代考场监考工作;
(四)承担主监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知识点应按照考试机数量配备技术保障人员,200台考试机以下的知识点,至少配备1名技术保障人员;200台考试机以上的知识点,每增加200台考试机至少增配1名技术保障人员。
第十二条 技术保障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考试开始前60分钟,准备考试服务器、签到系统,协助考场监考开启监考机和考试机,并将所有考试机设定为等待登录界面;
(二)考试开始前30分钟,协助考场监考完成考生入场身份验证和签到,并密切关注考生登录状态,及时解决异常情况;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协助考场监考关闭签到系统,核实统计本考场考生实考及缺考情况;
(四)考试过程中,密切关注考试状态,及时解决突发软硬件故障,并协助考场监考完成违纪处理等操作;
(五)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进行数据完整性检查后,将考试数据备份并上传。
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突发事件,监考人员应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相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如突发事件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的同时,应迅速逐级报告。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违反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因违规违纪受到过处理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监考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级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考试监考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会考〔2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