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7年,甲公司发生的部分业务相关资料如下: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
(1)A公司为乙公司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乙公司出于战略考虑,决定在2017年由甲公司合并A公司。此次合并前乙公司对甲公司、A公司的控制,以及合并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控制和甲公司对A公司的控制均非暂时性的。
2017年7月31日,甲公司向A公司股东定向增发5亿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取得A公司100%的股份,并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能够对A公司实施控制。当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亿元,公允价值为20亿元。销售记录显示,甲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和10月20日向A公司各销售产品一批,年末形成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分别为0.01亿元和0.02亿元。
2017年度,A公司实现净利润2.4亿元,且该利润由A公司在一年中各月平均实现;除净利润外,不存在其他引起A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因素。A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甲公司相同。据此,甲公司所作的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①个别财务报表中,将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20亿元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将初始投资成本与本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股本5亿元之间的差额15亿元计入资本公积。
②在编制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将两笔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中合并后交易形成的0.02亿元进行了抵销,合并前交易形成的0.01亿元未进行抵销。
③将A公司2017年8月至12月实现的净利润1亿元纳入2017年度本公司合并利润表。
要求:
(1)根据资料(1),指出甲公司与A公司在会计上的企业合并类型;并逐项判断①至③中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指出正确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