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对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级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即:省直和市直单位选择省直和所在市直进行采集,其他单位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
三、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为2019年4月15日至6月15日。集中采集结束后,会计人员根据个人信息变化,对信息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继续注册登录填报个人信息。
四、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一)会计人员登录 “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http://rygl.hebcz.cn/)进行注册登录、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二)所属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
五、准备材料
(一)个人近期白底电子版证件照(尺寸像素295*413,格式为jpg/jpeg,大于10KB,小于20KB);
(二)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 小于200KB);
(三)较高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 小于200KB);
(四)专业技术资格(较高)证书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 小于200KB);
(五)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照片(需单位盖章,格式为jpg/jpeg, 小于200KB);
(六)在校学生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如:学生证等,格式为jpg/jpeg, 小于200KB);
(七)真实性承诺书扫描件或照片(需本人手写签名,格式为jpg/jpeg, 小于200KB)。
六、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采集填写的信息,是按全国会计人员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请填写时务必真实、准确、有效。信息采集完毕后,如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及时登录系统进行更新,以免影响办理会计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评审、会计人才选拔、继续教育和诚信档案等相关业务。
(二)用人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本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