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考研复习的过程中,做题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再多的模拟题都不如历年真题的含金量高。真题不仅可以了解历年考试范围、考试难度以及考试题型、分值分布,也可以帮助考生进行自我检测,有助于对自身的复习状态进行检验,让自身能够及时调整方法和备考方向。以下是希赛网为大家整理的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口试真题(2010-2020),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口试真题
(10年-20年)
1.案例分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段,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案例分析:考点:一物二卖
3.案例分析:考点: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1)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其中,客观要件包括:
1)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
2)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 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主观要件要求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 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 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中行使,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5年是个除斥期间。
4.案例分析:考点:占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5.案例分析:考点:孳息;孳息所有权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6.案例分析:考点: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行为。
7.案例分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8.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现代理:表现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方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
9.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a. 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
b. 他方受有损失。他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
c. 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d. 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获益既无法律上的根据, 亦无合同上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丧失。
10.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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