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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口试真题(2009-2020)

责编:唐艳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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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研复习的过程中,做题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再多的模拟题都不如历年真题的含金量高。真题不仅可以了解历年考试范围、考试难度以及考试题型、分值分布,也可以帮助考生进行自我检测,有助于对自身的复习状态进行检验,让自身能够及时调整方法和备考方向。以下是希赛网为大家整理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口试真题(2009-2020)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口试真题

(09年-20年)

1.绑架罪的行为模式(2016)

2.保障措施的条件是什么?调整保障措施的国际规则有哪些?(2009)

3.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2018)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情形,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的;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4.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注册,符合东道国法律的法人是否可以寻求本国的外交保护?(2009)

5.比较抵押权与质权(2011)

6.辩论原则的含义(2016)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二,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三 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

7.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2017)

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8.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009)

(一)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所说无权代理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代理人的行为都构成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一般来说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

(二)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称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三)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何从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

(四)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相对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相对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相对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相对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五)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或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相对人应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不知,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一般而言,代理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的审查。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9.补贴的定义国际法上什么条约规定了补贴(2011)

10.不安抗辩权(2010)

(一)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先向对方为履行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财产显著恶化或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并有权要求后履行方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该当事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适用条件:

A.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须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

C.须是先履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11.不当得利之债(2010)

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1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2010)

13.不可抗力的三要素unforeseenable, unavoidable(2010)

14.不正当有奖销售(2016)

15.不作为责任的义务来源(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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