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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复试大纲

责编:唐艳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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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适用:法律硕士(非法学)

参考书目:

《刑法学》(第9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9月

一、考试目的与要求

测试考生掌握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情况,以及运用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对案例进行分析和处理能力,考察对法律的理解与研究能力。掌握有关犯罪构成、犯罪特殊形态、刑罚等基本原理,及分则重点罪名规定,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深入分析、解决现实生活中相关法律问题。

二、试卷结构与分值(满分100分)

(一)内容比例

犯罪论 约60%

刑罚论 约20%

分则重点罪名 约20%

(二)题型比例:(考试时间:2小时)

简答题 约30%

论述题 约40%

案例分析题 约30%

三、考试的知识范围

(一)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效力

考试内容

刑法概念与特征;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效力范围。

考试要求

1. 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与解释。

2. 掌握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理解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理解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考试要求

1. 理解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基本概念,理解犯罪构成要件。

2. 理解犯罪客体概念,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3. 掌握危害行为的特征,作为与不作为的基本特征,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了解危害结果、时间、地点等构成要件;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4. 掌握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老年人犯罪的刑事处遇;理解特殊主体;掌握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原则。

5. 掌握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基本含义。

6. 理解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 ;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的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7. 掌握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

(三)正当行为

考试内容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考试要求

1. 掌握正当防卫的概念。

2. 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3. 掌握紧急避险的概念。

4. 掌握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5. 理解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考试内容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考试要求

1. 理解犯罪既遂的分类。

2. 掌握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3. 掌握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4. 掌握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五)共同犯罪

考试内容

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责任原则与认定、

考试要求

1. 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2. 掌握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六)罪数形态

考试内容

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裁判的一罪。

考试要求

1. 掌握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

2. 理解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构成要件。

(七)刑罚论

考试内容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消灭。

考试要求

1. 掌握各主刑与附加刑的概念与特征;死刑的限制条件;了解非刑罚处理方法。

2. 掌握累犯的概念与构成条件;自首的概念与构成条件;掌握立功的概念;理解数罪并罚的适用;掌握缓刑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3. 掌握减刑与假释的概念。

4. 掌握时效制度的具体规定。

(八)具体罪名

考试内容

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犯罪罪等。

考试要求

1. 掌握抢劫罪构成要件与加重情形;转化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2. 掌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3. 掌握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民法

适用:法律硕士(法学)

参考书目:

《民法》(第7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1月。

一、考试目的与要求

考核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的情况,以及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处理能力。学生应掌握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的基础知识和法律规定,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现实生活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试卷结构与分值(满分100分)

内容比例:

民法总论 约40%

物权 约30%

债与合同 约30%

题型比例:(考试时间:2小时)

1.简答题 约30%

2.论述题 约40%

3.案例分析题 约30%

三、考试的内容与要求(注意:与民法典协调一致)

(一)民法概述

考试内容

民法概念、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考试要求

1. 了解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及效力、民法典结构。

2. 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3.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考试内容

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组织。

考试要求

1.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理解监护制度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

2. 理解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掌握法人的条件、法人的学理分类和立法分类及法人的民事能力。

3. 了解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掌握合伙。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考试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及范围。

考试要求

1.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特征及范围。

2. 掌握物的概念及分类。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考试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

考试要求

1.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分类。

2. 理解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及分类。

3.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效要件。

4. 掌握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5. 掌握代理的概念和分类、代理权。

6. 理解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制度。

7. 掌握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

(五)物权总论

考试内容

物权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类型;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考试要求

1. 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 掌握物权的效力。

3. 掌握物权的类型和变动规则。

4. 理解物上请求权。

(六)所有权

考试内容

所有权、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

考试要求

1. 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内容、分类。

2. 理解所有权的取得一般方式,掌握善意取得制度。

3. 了解相邻关系制度、理解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及规则。

4. 掌握共有制度。

(七)用益物权

考试内容

用益物权的概念及范围

考试要求

1. 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种类。

2. 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容;了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三权分置;理解地役权、居住权。

(八)担保物权

考试内容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考试要求

1. 了解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2. 掌握抵押权的取得、效力及消灭、超级抵押权、流押效力。

3. 理解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内容、流质契约效力。

4. 掌握留置权的取得和效力;抵押、质押、留置关系。

(九)债权总论

考试内容

债的概念、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与担保(保证)、债的消灭和转移

考试要求

1. 理解债的概念和发生原因。

2. 掌握债的分类。

3. 理解债的履行的一般规则。

4. 掌握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掌握保证方式、理解保证期间、熟悉定金类型及效力

5. 理解债的移转规则、掌握债的消灭方式。

(十)合同的订立

考试内容

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责任

考试要求

1. 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民法典变化)。

2. 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内容与解释。

3.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十一)合同的履行

考试内容

合同履行原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违约责任

考试要求

1. 了解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2. 掌握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3. 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了解责任形式。

(十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考试内容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考试要求

理解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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