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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责编:杨曼婷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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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不仅可以了解历年考试范围、考试难度以及考试题型、分值分布,也可以帮助考生进行自我检测,有助于对自身的复习状态进行检验。希赛网整理了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综合课真题及答案,希望能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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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法学流派中,主要强调对法进行规范分析的是______

A.自然法学派B.分析法学派C.历史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

2、下列法的分类中,不属于英美法系的是______

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

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法的效力是指法的适用范围B.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C.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D.现代法律都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在我国,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活动中,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是______

A.法律编纂B.法律清理C.法律汇编D.法典编纂

5、从法律部门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属于______

A.宪法部门B.行政法部门C.刑法部门D.社会法部门

6、从法系角度看,近代以来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属于______

A.普通法法系B.大陆法系C.中华法系D.社会主义法系

7、尽管一些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同,但它们的法律形式却差别很大。这一现象表明______

A.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无关B.经济不是影响法律的因素

C.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律起着决定性作用D.不同之间,法律是不能相互借鉴的

8、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选项能够成立的是______

A.司法权可以依法委托行使B.司法的首要原则是讲求实效C.司法在多数情况下具有主动性D.相较于执法而言,司法具有终局性

9、下列关于“宪法”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中国历史典籍中的“宪法”特指根本法

B.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泛指典章制度,是“法律的法律”

C.古代意义上的“宪法”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没有本质区别

D.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不仅是法的表现形式,而且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10、2012年6月,我国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根据我国宪法,设立三沙市的权力属于______

A.全国人大B.国务院C.海南省政府D.民政部

11、世界上最早确立以宪法法院模式实施宪法监督的是______

A.美国B.法国C.德国D.奥地利

12、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B.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C.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D.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1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负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是______

A.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1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是______

A.各自独立办案B.联合办案

C.分工负责,互相制衡D.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5、从《仪礼》中婚姻“六礼”的内容看,中国古代的婚姻是______

A.登记婚B.仪式婚C.宗教婚D.共食婚

1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的政治制度是______

A.人民代表会议制B.参议会制C.人民委员会制D.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17、唐开元年间,某县令收受在押人亲属绢二十匹,为该在押人开脱罪责。依据唐律规定,该县令的行为构成______

A.坐赃罪B.受财枉法罪C.受所监临财物罪D.受财不枉法罪

18、下列关于《法经》篇目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杂法”规定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B.篇目总共分为七篇,至汉代增加为九篇

C.“捕法”是关于囚禁、审判及实施刑罚方面的法律规定

D.“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之篇目始于“盗法”与“贼法”

19、下列关于北洋政府时期立法活动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A.颁布众多单行法规B.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C.采取西方资本主义的某些立法原则D.废止清末新订法律,以新颁法典取而代之

20、明朝独有的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定期录囚的制度是______

A.大审B.朝审C.圆审D.热审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1、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______

A.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B.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C.法理学从总体上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D.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起点与归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22、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______

A.法的价值影响人们的法律实践活动B.法律的各种主要价值之间存在一定冲突

C.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更能体现法的价值D.除了正义、自由与秩序外,不存在其他法的价值

23、小王购买了一套价值105万元的商品房,向银行贷款60万元,贷款年限为20年,银行每月从小王的银行账户划扣4500元用于还贷。小王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______

A.普通法律关系B.基本法律关系C.隶属型法律关系D.相对法律关系

24、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______

A.法律解释都具有法律效力

B.法律解释实质上是一种类比推理

C.法律解释随时代发展而发展,并非一成不变

D.法律解释应当考虑社会需要,有时不限于立法原意

25、下列关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______

A.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B.法的产生先于私有制的产生和的产生C.法的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D.法的产生未受到宗教、道德等因素的影响

26、下列选项中,主要形成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原则有______

A.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B.契约自由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严格责任

2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均有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______

A.自治条例B.单行条例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

28、下列关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质询案B.质询案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C.质询案必须明确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29、《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原则。下列选项中属于“五服”之亲的有______

A.斩衰B.大功C.小功D.缌麻

30、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废除私密审判和陪审制度

B.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C.强化军事审判,扩大军法机关的审判范围

D.采取近代西方的公开审判、律师辩护等诉讼原则

三、简答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

31、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32、简述我国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3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四、分析论述题

某夫妇婚后多年未育,盼子心切,遂与保姆达成“借腹生子”协议。医院提取夫妇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培育受精卵后,植入保姆子宫。保姆成功妊娠生育后,该夫妇按协议付给保姆10万元。此事件在社会上引起热议。赞同者认为,“试管婴儿”技术实现了那些不能生育者的生育梦想,法律应予肯定;反对者认为,通过此项技术“借腹生子”,容易引发社会伦理紊乱,法律应予以干预。根据法律与科技关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上述材料分析并阐述:

1、科技发展对立法有何影响?

2、立法应如何规范科技成果的应用?

35、联系我国实际,论述法治的主要标志。

36、2011年10月中旬,某市香湖区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该区某高校作为一个选区公布了7260人的选举名单。该选区居民甲曾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至2011年9月23日期满。甲在选民名单中发现没有自己的名字。11月15日,该选区共有3630人参加了投票。在投票过程中,教师乙接受了另外4名教师选民的委托代为投票。选举委员会最终确认并宣布丙以3203张选票当选人大代表。

请结合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相关规定,指出本次选举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7、论述我国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酒泉庞洧母者,赵氏之女也,字娥。父为同县人所杀,而娥兄妹三人,时俱病物故,仇乃喜而自贺,以为莫己报也。娥阴怀感愤,乃潜备刀兵,常帷车以候仇家。十余年不能得。后遇于都亭,刺杀之。因诣县自首。曰:“父仇已报,请就刑戮。”禄福长尹嘉义之,解印绶欲与俱亡。娥不肯去。曰:“怨塞身死,妾之分明;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后遇赦得免。州郡表其闾。太常张奂嘉叹,以束帛礼之。

——《后汉书·列女传》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赵娥的行为是何性质?依汉律,对此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赵娥报仇后到县衙自首。汉承秦制,秦朝关于自首的规定如何?唐朝又是如何对自首加以完善的?

3、该案反映出中国古代怎样的礼法关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A

4、C

5、A

6、A

7、B

8、D

9、D

10、B

11、D

12、B

13、B

14、D

15、B

16、D

17、B

18、D

19、D

20、A

二、多项选择题

21、ABCD

22、AB

23、AD

24、CD

25、AC

26、BC

27、AB

28、ACD

29、ABCD

30、BCD

三、简答题

31、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五个方面。

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损害结果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所

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和伤害。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主观过错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

32、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依两个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3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它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性和民主性。其主要内容包括:其一,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其二,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其三,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其四,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

四、分析论述题

1、科技与法律作为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两大重要因素,彼此之间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中科技发展对于立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技的发展为立法技术的提高带来了新的技术支持,提高了立法的效率和准确性,畅通了立法信息的传达和沟通交流。

第二,科技的发展为立法提供了新的考察对象和急需解决的新问题,如本题所说的“借腹生子”现象等就属此类。因而也促进或推动着立法的内容更新。第三,科技的发展在不断地拓展立法的范围,但同时也将一些过去的法律考察对象淘汰出立法的框架。旧的问题被科学技术很好地解决后,立法便不再对其实施严格的规定。

2、法律作为与社会良好运行的基本制度,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的背后是整个与社会主流或主导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诉求,而这些价值和道德观念决定着一个与民族的安定团结与文明的延续发展。所以立法作为法律制度的第一步,在面对新的不断出现的科技发展时,就需要紧紧把握住这条红线。科技的进步在于提升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品质,而不能让其倒行逆施。所以立法不仅要保护和倡导创新思维和科技进步给人类带来的福利,也要警惕和良好地引导一部分科技手段走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利而非有害的良性轨道上。

但在立法对于科学技术的新成果进行规范的同时,立法者也要明确法律规制和道德伦理约束的界限。法律作为一国之中最为严厉的管理和制裁手段,不可轻易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结果,同时也浪费立法资源。

35、法治的标志主要包括以下几大方面:

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健全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律秩序等等。

本题作答时分别联系我国现状。进行说明即可。

36、本次选举中不合法之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甲刑满释放并且已经恢复了行使其政治权利的资格,故选民名单中应该包含其在内才可。

第二,《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本案中乙受委托人数超过3人是不合理的。

第三,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而本次选举投票人数刚好为全体选民的半数,则此次选举无效。当然更谈不上后来丙的当选。所以最后选举委员会的确认也是无效的。

37、我国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责任制和法治三大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的结合。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我国的权力必须集中由代表人民意志的、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统一行使;各个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为实现管理任务进行的工作分工关系;各个机关依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行使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权力。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了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法治原则要求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宪法》第5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机关应严格遵循宪法的这一规定。1、赵娥的行为属于自首。按照汉律,称自首为“自告”,明确规定了“先自告除其罪”的原则。即犯罪未被发觉时,先自告发。对于自告者,不仅可以减刑,也可以免罪。但是,若杀人造成伤亡后果的,对自告者只能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

2、秦朝时期,自首制度正式确立于秦律之中,且秦律称之为“自出”。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秦因严于法治,自出只能减刑而不能免除刑罚。

唐律中自首制度的律文较多,与自首制度有关的律文主要规定于《名例律》和《斗讼律》,其基本律文规定于《名例律》。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第一,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律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第二,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亦不可挽回。第三,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做了严格规定。对犯罪分子交待犯罪性质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不做彻底交代的,叫“自首不尽”。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

此外还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者,免其余罪。

3、古代自首制度的设立在于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从而减免其罪责。自首制度体现了统治阶级对“改过”者的宽宥及儒家道德教化、宽缓慎刑的法律理念。汉朝时期,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将儒家思想定为至尊。董仲舒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同时吸收了阴阳、法、道等诸家学说,建构了新的儒学思想体系。“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儒家思想要求“德主刑辅”,推行教化,反对“不教而诛”。以集中体现儒家思想的“礼”为指导思想和灵魂的自首制度贯彻着儒家思想的精神要义,从而形成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礼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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