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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课刑法真题及答案(回忆版)

责编:杨曼婷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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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是考研学生历年来重要的备考资料,根据历年的考试真题,不断地总结命题规律,不断地接近命题人员的想法,才能在考试中减少出错。因此,希赛网整理了202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课刑法真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考研真题内容,请继续关注希赛网法律硕士频道。

2021 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刑法)

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的是()

A.我国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之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应适用于我国刑法 B外国人在我国领域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我国刑法 C

D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但依然按照我国刑法

2.下列对于犯罪形态,表述正确的是() 

A 间接故意犯罪可以存在未遂状态 

B在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C 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应认为犯罪既遂

 D准备用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工具认为是犯罪预备

【答案】本题选 B

3.甲(15 周岁)实施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是()

A 为勒索财物绑架同学,将其打成重伤

B打破汽车玻璃,拿走贵重物品 

C积极参与表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D 燃放爆竹不慎引燃邻居家,造成邻居财物损失的

【答案】本题选 A

4.然后甲(政府工作人员)接受乙的30万元,然后通过妹夫刘某(公安局干警),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然后甲的行为应该定性为∶ 

A、 滥用职权罪 

B、受贿罪 

C、介绍贿赂罪

【答案】本题选A

A和B签订协议,约定两年内B创作一本电视剧剧本,A向B支付50万元报酬。后B将报酬请求权转让给 C()

A.转让通知到达A时,请求权转让

B. 合同成立是报酬请求权转让 

C.A 同意时,该请求权转让

D.该报酬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

7.甲开设网站,以体育彩票开奖号码作为参考号码,接受该网站注册会员投注并开奖,从中获利6万元,甲的行为应该定认定为( )

A非法经营罪 

B赌博罪

C开设赌开设赌场罪 

D诈骗罪

16.甲偷割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紧急信息警示屏的电源线,价值5000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 盗窃罪 

B 破坏交通工具罪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交通设施罪

【答案】本题选 D

20.下列行为若满足数额条件,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的是() 

A临蓦欧元收藏 

B 铸造珍稀古钱币 

C 将英铸揭层一分为二 

 D用黄金铸造流通的金币

简答题∶

1、(刑法)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

纯正的不作为犯指行为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的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务,就无法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主要来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这种不作为能够对于危害结果形成的关键因素。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即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也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三)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在认定有没有履行时,不能简单以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为标准,而应以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为标准。

(四)纯正的不作为犯,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而不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 

2、(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凡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法条分析:

(刑法)刑法第 28 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如何理解被胁迫参加犯罪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这个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指的是∶行为人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处于恐惧状态下,不敢不参加犯罪。刑法"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的认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在刑法上是这样认定的∶

(1)犯罪是违背本人意志的,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下不自愿作出的行为.

(2)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①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

②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

③行为人人身受到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 

2.如何理解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适用刑罚,只限于主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

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较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较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如何理解免除处罚

免除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人员,当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只给予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的适用,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量刑的范畴,它是相对于裁量刑罚而言的,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和对犯罪人不适用刑罚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所以,我国刑法在"量刑"一节中未规定免除处罚的制度,而在"刑罚种类"这一节中作了规定。

案例分析题∶

(刑法)王某在一中学门口等红灯,看到一人(甲)拎着书包一路奔跑,一人(乙)在后面追赶,并喊着,你给我站住,王某以为是抢劫,遂一踩油门将甲撞到在地,并致其重伤。

1.假如确认甲是抢劫,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不构成,特别防卫要求要求是严重危机人生安全的,本处并未严重危机人身安全,属于防卫过当。

2.假如甲和乙是同学间的打闹,那么王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不构成,正当防卫要求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甲乙是同学间的打闹,不是不法侵害行为,所以不是正当防卫。

论述:

1、试论想象竞合犯按照实质一罪论处的理由

案例分析

甲为索取赌债,伙同乙将王某关进地下室数天,期间,乙在甲的默许下,多次对王某拳打脚踢,导致王某死亡,之后乙按照甲的授意与王某家人联系,谎称王某被绑架,要求王某家人支付巨额赎金,同时乙以支付高额报酬为诱饵,唆使其表弟丁去王某家收取绑架赎金,王某家人报警后,警方设法抓获收取赎金的丙,并在丙的带领下抓获甲、乙。

问题:

(1)甲、乙、丙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甲、乙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成立非法拘禁罪。拘禁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转化定为故意杀人罪。

后,明知王某死亡,依然以此勒索的,构成诈骗罪!同时,乙教唆定收取赎金,定对此不知情,构成绑架罪。

综上∶甲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但转化定为故意杀人罪;且在诈骗范围内,成立共犯,故甲乙均为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丙单独定绑架罪!

(2)甲、乙、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甲主犯,

乙是教唆犯,从重处罚

丙配合抓捕同案犯,属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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