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发生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
侵权人包括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行为主体是指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责任主体是指承担侵权责任的人。一般情形下,行为主体即责任主体;特殊情形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会发生分离,如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接受劳务一方责任等。
有权主张侵权责任的人,为被侵权人。狭义的被侵权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广义的被侵权人包括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和承继权利的人。
【例】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侵权责任依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己责任与他人责任。自己责任,是指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他人责任,是指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他人责任情形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生分离。他人责任是自己责任的例外,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成立。他人责任的正当性理由,往往是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
【例】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决定是否有必要对被侵害人加以救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决定如何对被侵害人加以救济。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停止侵害。能及时制止侵害,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以侵权正在进行或者仍在延续为条件,对于未发生的或已终止的侵权则不适用。
【例】甲正在散布诽谤乙的谣言,受害人乙有权请求加以制止。
2.排除妨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权益实施的障碍。受害人也可以自己排除妨碍,但排除妨碍的费用应由行为人承担。另外,受害人排除的妨碍必须是不法的,如果是行为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则行为人可以拒绝受害人的请求。
【例】甲在乙家门前对方垃圾,妨碍了乙的通行,同时污染了乙的居住环境,受害人乙有权请求甲将垃圾清除。
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的,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可以有效的防止现实损害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前提是危险必须确实存在,应以一般社会观念来认定。
【例】甲的房屋由于受到大雨冲刷随时有倒塌的可能,危及邻居的乙人身和财产安全,乙有权要求甲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4.返还财产。行为人无权占有他人财产时,构成无权占有,行为人应当返还该财产。请求权主体一般是财产所有人,但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期间,该他人也可以请求返还财产。前提是该财产还存在,如果财产已经灭失,则返还财产便不可能,受害人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财产还在,但已经损坏,则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例】甲抢了乙的电脑据为己有,构成无权占有,乙有权要求甲返还电脑。
5.恢复原状。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的状况。广义的恢复原状还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但因法律将这几种作为单独的责任方式加以规定,故此处的恢复原状是狭义的。
恢复原状的前提是受到损坏的财产仍然存在,且恢复原状有可能以及有必要,即具备修复的可能性和经济上合理性。如果没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则不适用该种责任方式,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即可。若修理后不能完全达到受损前的状况,行为人还应当对该财产的价值贬损部分予以赔偿。
6.赔偿损失。以行为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有损害才有赔偿,无损害则无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7.赔礼道歉。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以取得谅解的一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具体形式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行为人不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按照确定的方式进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情形,一般不适用于侵犯隐私权的情形。
以上诸项责任形式,在救济受害人的总体目标下,需要采用什么方式,就采用什么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一种方式,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
【例】对单纯的财产损失,可以单独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救济损害。对侵害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可以单独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也可以并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一种不足以救济受害人,则应同时适用其他方式。
在民法中,还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这是民事制裁方式的规定,是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处罚措施,旨在制裁行为人,不在于救济受害人,因此不属于侵权责任方式。
(二)侵权责任具体类型
1.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同一侵权行为中,若干侵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份额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适用于数人侵权的场合,是数个侵权人之间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按份责任意味着行为人只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被侵权人也只能向不同的侵权人主张相应的份额,而不能要求某一个侵权人承担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赔偿。
【例】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2.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侵权行为中,若干侵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不分份额地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亦即,连带责任人对外是连带责任,对内是按份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例】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真题】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03-54,多)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ABCD。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因房屋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甲乙丙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丁有权选择任意一人承担责任,也有权同时选择三者一起担责,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可以向乙、丙追偿,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应有的损失。故A项、B项、C项正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对建筑物发生脱落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故D项正确。
3.中间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中间责任,是指立法者基于救济被侵权人的考虑而确定的由非终局责任人承担的责任。该责任人实质上是代人受过,故法律允许其向终局责任人进行全部赔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基于不同事由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任何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被侵权人不得再向其他侵权人主张赔偿;而中间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全部追偿的责任形态。
连带属性,是指被侵权人得向任一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向任意几个或全部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不真正属性,是指在侵权人内部关系中,存在中间责任人和终局责任人,中间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其赔偿向终局责任人进行全部追偿,终局责任人最终承担全部责任。
【例】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在因生产者原因导致的缺陷,而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的,销售者即为中间责任人,生产者为终局责任人,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在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消费者向生产者主张的,生产者即为中间责任人,销售者为终局责任人,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即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例】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例】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中间责任人是向第三人追偿,而非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则不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果中间责任人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则这种中间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4.补充责任与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因直接责任人的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未足额承担部分所承担的责任。也被称为完全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相对于直接责任而言,讨论补充责任,必定存在直接责任,没有直接责任就没有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仅适用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因此又叫补充赔偿责任。
【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因直接责任人的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补充责任人按其过错程度或原因力大小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责任。因其并不进行全额的补充,又被称为有限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的过错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具有积极原因力的作用,往往是为损害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如果没有直接行为人的行为,即使存在过错,也不会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害。
补充责任人一般后于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但这只是观念上的,被侵权人也可以同时请求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只是裁判文书会写明责任承担顺序;如果先起诉补充责任人,应将直接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也可以单独诉补充责任人,但此时补充责任人也仅在自己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5.适当的责任与相应的责任
适当的责任,是指虽然损失均由行为人所造成,但行为人只在由其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一部分责任。即在损失范围内得以一定的减少赔偿额。
【例】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如,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适当”,要求赔偿既要与防卫过当的损害后果适当,又要与案情适当,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因此,不受全面赔偿的限制,适当减轻防卫人的责任。
相应的责任,是指承担与行为人的过错大小或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责任。即行为人对由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无减少赔偿额之说。
【例】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仅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仅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双方都有有过错的,构成过失相抵,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6.补偿与适当补偿
补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理念对受害人的损失加以补偿,从结果上减轻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情形。补偿人所以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或是其作为受益人,或是基于结果的公平。
【例】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例】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三)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是指针对受损害的财产权益的赔偿。财产损害赔偿贯彻全面损害赔偿原则,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包括受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还包括法律明确承认和支持的纯粹经济损失。
【例】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加以确定。如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遵照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人民法院酌定50万以下的赔偿额的顺序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人身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常用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根据权利客体的不同,人格权可划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物质性的人格利益所依法享有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物质性人格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精神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精神性的人格利益所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身份权一词只是借用了权利的用语,有些身份权实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包括监护权、配偶权和亲属权等。
1.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
财产赔偿是人身受到伤害后最主要和最好的救济方式。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可见《侵权责任法》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损害赔偿金。
2.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也可能造成物质损害。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可能通过市场获得物质性的回报。最常见的被商品化的是姓名权和肖像权。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益或某些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而言,只有人身权受到侵害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权益被侵害也可能导致受害人精神方面的痛苦,但对这种痛苦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
精神损害有两种情况:一是因为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二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
精神痛苦须达到严重程度,才可给予赔偿。所谓严重程度,一般认为,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均可以认定本人或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达到了一定程度。除此之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对精神损害给予救济,物质性赔偿是主要途径。除此之外,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礼道歉。
(1)精神损害赔偿之情形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一直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侵犯死者致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
一方面,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才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未死亡的,其近亲属一般不可提出;另一方面,死者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近亲属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非死者遭受的精神损害。
【例】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4)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承担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