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
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
【答案】D
【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题干第①句说法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是保障人权,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是文明执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要求。
题干第②句说法正确。依法治国理念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这正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题干第③句说法正确。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和坚持是为了更好地限制刑罚权,是为了防止机关权力的滥用,进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利益、保障国民自由。而这一精神恰恰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题干第④句说法正确。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这些内容在刑法中集中体现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由成文实体法律加以规定,刑法必须体现和遵循宪法原则,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司法机关适用。所以,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综上,D选项正确。
2.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
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答案】C
【知识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解析】A选项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成立要求该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该罪。
B选项错。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成立条件,其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因为是虚假恐怖信息),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
C选项正确。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理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选项错。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办案,绝不允许为了所谓的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否则冤假错案将会层出不穷。
3.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答案】B
【知识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认定、共同犯罪
【解析】A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题中,甲、乙行为的实质是“送给我罚款一半的钱,就可以不用再罚款了。”交警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乙非法向超载司机索取钱财,其本质是受贿,构成受贿罪。另外,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因此,乙与甲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B选项错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是将已经属于的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据为己有,而是要求超载司机向其行贿。而本题中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并未将已经收到的罚款据为己有,而是要求超载司机向其行贿,甲、乙收获的“罚款”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C选项正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题中,甲滥用其放行车辆的权力,与无业人员乙共谋让提前给其缴纳半数罚款的超载车辆通行,致使损失64万元,并威胁到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D选项正在确。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犯罪数额不是个人分得赃款的数额,而是二人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因此,甲、乙的受贿罪金额均为32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4.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答案】ABCD
【知识点】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解析】AC选项,根据《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雷某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情节严重,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但任某对出版淫秽物品并不知情,不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AC项错误。
B选项,根据《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雷某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但是其以牟利为目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B项错误。
D选项,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不在另定非法经营罪,D项错误。
5.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A.甲采用密码破解手段,非法进入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机密
B.乙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即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
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手段,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
D.丁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本事,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
【答案】BD
【知识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解析】本题考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认定与他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286条前三款规定:“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甲通过计算机技术窃取秘密的直接按非法获取秘密罪定罪处罚,A错误。
乙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正确。
丙是利用计算机盗窃的行为,直接定盗窃罪,C错误。
丁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早晨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正确。
6.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B.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C.甲属于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只是帮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答案】ABCD
【知识点】贩卖毒品罪
【解析】根据刑法理论,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毒品;客观要件——贩卖行为;主观要件——故意;主体——一般主体。其中的“贩卖”是指在境内非法转手倒卖或者销售自行制造的毒品。贩卖毒品罪不是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行了倒卖和销售的行为,即可以构成该罪,由此A的说法错误。贩卖毒品罪也不以获利为要件,B的说法错误。甲以购买价格转让毒品,实际上是倒卖,因此成立贩卖毒品罪,C的说法错误。虽然《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但是这并不影响甲贩卖毒品罪的成立。ABCD均错误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7.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答案】BC
【知识点】犯罪未遂
【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对于防止结果发生的中止而言,不需要结果的不发生与中止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乙已然着手抢劫行为,最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实现既遂。但中途放下刀子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中止,因为中止需要彻底的放弃。
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丙虽然最终取得的财物数额较小,但是其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对象的,因此成立对数额巨大的财物的犯罪未遂。
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资助危害安全犯罪活动罪以资助行为的实施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至于被资助者是否实施危害安全犯罪活动行为,在所不问。换言之,本罪不是危害安全活动罪的帮助犯,而是一独立的罪名。
8.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19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并使用该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非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A选项错。
B选项正确。2008年较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C选项错误。恶意透支必须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否则有客观归罪之嫌。
D选项错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三、不定项选择题
9.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以非法手段骗取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诈骗罪
B.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构成贪污罪
C.程某协助甲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欺骗,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
D.程某并非工作人员,但帮助工作人员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答案】ABCD
【知识点】贪污罪、诈骗罪
【解析】甲虽实施了欺骗行为,套取了单位的“劳务费”5万元,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虽属不当,但并不成立诈骗罪,亦不成立贪污罪。因此,A、B两项错误;
程某在知情的前提下为甲提供了帮助,其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也不成立任何犯罪。因此,C、D两项也错误。
10.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
B.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
C.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
D.作为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
【答案】B
【知识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赌博罪
【解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其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是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状况),A错误。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朱某虽然存在赌博行为,但是,本题中朱某的行为不满足“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要件,故不构成赌博罪,C错误。既然朱某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自然无需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也就谈不上依据属人管辖原则追究朱某刑事责任的问题,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