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二第二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1、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D
【解析】
A项:该项考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淋撒农药的行为客观上损坏了稻米,但未达到“数额较大”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B项:《刑法》第27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本罪的危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这四种行为,甲在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上淋洒农药,该行为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因此甲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根据该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甲的行为也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B、C选项错误。
D项:如B项分析所述,甲在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上淋洒农药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甲将中毒的麻雀售予饭馆,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该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1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谎报安全事故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D
【解析】
A项:该项考查故意杀人罪。刘某主观上不具备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说法错误。
B项:该项考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当刘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时,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C项:《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先,本罪中,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刘某不属于该类人员。其次,本罪成立还要求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后果且情节严重。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并未贻误事故抢救,因此刘某不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
D项:由A项的解析可知,刘某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D项说法正确。
13、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认定。
A项:《刑法》第170条规定了伪造货币罪,第173条规定了变造货币罪。《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可知伪造与变造的含义不同:伪造是仿照真币制造假币的行为,完全是以假充真。变造是指对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手段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加工处理从而改变货币币值或者货币数量的行为。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行为属于变造货币。
B项:金属货币溶化后已经丧失了货币的功能,不能再称之为货币而只是液体金属,因此将此种液体金属制造成货币的,属于伪造货币。该项说法错误。
C项:《刑法》第172条规定了使用假币罪。此罪中的“使用”不仅包括以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等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赌博等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因此C项说法正确。
D项: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4、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数额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根据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其丈夫未参与张某的盗窃行为,其丈夫不成立盗窃罪,张某成立盗窃罪。A项说法错误。其丈夫以为是捡拾的信用卡而使用,其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可知B、D项说法错误,C项正确。
15、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法》第140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题中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构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本题中杨某以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生产避孕药,属于上述规定的假药,触犯了《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假药罪,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与生产假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故D项正确。
16、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罪的行为特征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质,以继续扣押或以加害人质相威胁或以释放人质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这里的“第三人”包括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机构和组织。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绑架罪是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的担忧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行为人有利用人质的意思即可,而不论其是否取得财物或者取得财物的结果是否为其利用意思所致。抢劫罪则是直接向被控制人索要财物。其次,绑架行为包含了非法拘禁的行为,此种情形下不再对非法拘禁的行为定罪处罚。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17、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条可知抢劫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本题中的欠条即为财产性利益。甲采用暴力手段压制乙的反抗,使乙交出欠条上签字并免除甲的债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18、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33条规定,“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退回的信函仍属于信件,《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规定可知行为人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本题中甲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此行为属于私自毁弃邮件的行为,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而非侵犯通信自由罪。故D项正确。
19、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
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机关证件罪的正犯
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牵连犯。
A、B项:本题中,甲伪造了身份证与房产证,房产证属于机关证件,因此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0条: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机关证件罪。伪造证件后,甲利用不知情的中介公司实施了诈骗行为,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C、D项:牵连犯,是指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且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本题中,甲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伪造了身份证与房产证,其伪造证件的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牵连犯是处断的一罪,实行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因此对于甲应当以重罪诈骗罪一罪论处,C、D两项说法正确。
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情形的认定。
《刑法》第384条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中的“归个人使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题中C项不属于该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不属于归个人使用,为本题当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