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二第一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1)禁止溯及既往,即事前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要求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对某种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只能以该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刑法为依据。(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成文的罪刑法定意味着刑法的渊源只能是成文法,刑事司法只能适用成文法,不能适用习惯法。(3)禁止类推解释,即严格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要求合理地解释刑法,其目的是对刑罚权进行限制,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解释来进行处罚,但刑法上不禁止适用扩大解释。(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是指在刑罚的种类上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因此题干的空格对应的内容分别为:事前、成文、严格、确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私放在押人员罪、脱逃罪的构成要件。
A项:从题干中可知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项: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甲乙之间无共同故意,不存在共同犯罪之说。
C项:《刑法》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私放在押人员罪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因此C项说法错误。但值得注意的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过失即可,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本题中,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甲主观上存在过失,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甲也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D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主观上基于脱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脱逃的行为,虽然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但该罪为行为犯,其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D选项错误。
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A项: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虽然甲主观上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甲开枪的行为引起了丙被射中的后果,导致了丙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项:实施的行为必须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的实施能够成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该选项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项:该项考查二重的因果关系理论,依据合法则的条件说,甲、乙二者的行为合法则地竞合在一起导致了丙的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项:该项考查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介入第三人行为的情况。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异常的、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可以阻断现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D选项中,丙开枪杀死乙属于异常、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阻断了甲杀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
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行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项的情形属于失火行为,C项情形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15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C选项中,甲均不成立犯罪,B选项中,甲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甲对于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D选项中,甲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因并未造成重伤,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不构成犯罪,D选项不当选。
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完成形态。
A、B两项:《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为了犯罪制造了犯罪条件。(3)事实上未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4)未能实施犯罪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第23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由此可知,乙的行为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C项:《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着手行为应当是对法益具有紧迫的危险的行为,本题中行为人的行为并无侵犯法益的紧迫危险,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因此C项说法错误。
D项:理由同C项,行为人的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尚未进入实行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也就无从谈起。
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与身份。
A项: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项: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B选项中,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项:《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甲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C选项正确。
D项:《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人员甲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其给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即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注意: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论处。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
7、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关知识。
A项:《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相互斗殴的参与者,其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互侵害的行为,在此种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A项说法错误。
B项:如A项所说,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此其行为也是防卫过当。
C项:《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主观上没有避险意图,客观上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B项说法错误。
D项: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导致了乙的死亡且无其他犯罪排除事由,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项说法正确。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累犯。
A项:《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由此可知成立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方面,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罚方面,前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时间方面,后罪的发生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并且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与累犯的成立无关。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首先,从该选项无法确定后罪是否为故意犯罪,其次,甲犯罪的时间为附加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无法确定其有期徒刑是否已经执行完毕超过五年,因此,从选项给出的条件来说,我们无法确定甲是否成立累犯,A项说法错误。
B项:《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甲再次犯罪的时间为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且该罪为故意犯罪的重罪,满足累犯的条件,因此甲成立累犯,B项说法正确。
C项:《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首先,甲再次犯罪的时间为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不成立一般累犯。其次,甲的再次犯罪行为不属于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也不构成特别累犯。因此,甲不成立累犯,C项说法错误。
D项:该项考查考生对法条的记忆精准度,《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非“可以”从重处罚。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的认定及其刑罚适用。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这个时间段应当包括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开始到判决确定,“怀孕”是指一种自然状态,只要犯了罪的妇女在羁押期间怀孕或者怀过孕,不论怀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分娩、是否流产,也不论是否是出于非法目的、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怀孕状态,一律不得适用死刑。因此,在羁押期间流产的,仍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由此可判断A项说法正确,其他三项说法错误。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制度。
A项:该项考查减刑的适用条件。《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规定了减刑的幅度和限度,但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该项说法无法律依据,说法错误。
C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由规定可知C项说法正确。
D项:《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由法条可知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的说法错误,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