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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6)

责编:希赛网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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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二第六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解释。

关于①句,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①句表达正确。

关于②句,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意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而缩小解释则是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因此,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的方法相反,对于一个刑法条文,解释者不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②句正确。

关于③句,扩大解释仅仅是法条用语概念的扩张,没有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没有超出公民的可预测范围,符合罪行法定原则。虽然刑法不禁止扩大解释,但也不能保证扩大解释后的结论是正确的,扩大解释很有可能逾越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

关于④句,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即“举轻以明中“和”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虽然是合理的,但是有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④句正确。

综上所述,第①②③④句表述正确,A、B、C、D均错误。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包括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文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包括:①行为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②具有作为可能性;③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④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

A选项,宠物饲养人在宠物侵害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即对危险动物的管理义务,因此饲养人看见自己饲养的宠物撕咬儿童而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应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A项正确。

B选项,路人单纯发现火灾不报警,之后发生火灾的,由于法益保护并不具体地依赖于发现火灾的路人,路人没有刑法上实质的法定义务,其不报警的行为与作为方式的放火行为之间并无等价性,故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B项错误。

C选项,父母、监护人有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犯行为的义务。因此,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C项正确。

D选项,荒山狩猎人对弃婴并没有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正确。

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A选项考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本选项中,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其推入井中致其摔死,甲对乙的死亡存在故意,其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未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这是因果关系错误。A项错误应选。

B选项考查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通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第一个行为时就已在着手实施犯罪,此时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就认识到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关联性,且其行为本身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急迫可能性,其主观上也有杀人的故意,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B选项正确不应选。

C、D选项考查对象错误,即行为人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C选项,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丙对汪某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选项,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项错误应选,D项错误不应选。

54、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A选项考查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甲收买儿童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后将儿童偷偷送回家的行为不构成中止。A项错误。

B选项考查绑架罪,绑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控制了人质即为既遂,其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乙已经绑架了被害人,成立绑架罪,其后释放被害人的行为可认为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而不成立犯罪中止。B项错误。

C选项考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也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就成立既遂。丙加入恐怖组织并参与恐怖活动成立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罪,其后退出的行为可认定为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

D选项考查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因此丁挪用公款3万元且4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D项错误。

55、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A选项考查教唆犯,《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入户抢劫仅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赵某实施了甲教唆的犯罪,构成抢劫罪,甲构成抢劫罪的共犯。A项正确。

B选项,乙只是为吴某入户盗窃放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乙所认知的范围,属于共犯过剩,乙只能在与其认识的事实相重合的范围内承担既遂的责任。因此,乙和吴某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B项正确。

C选项,丙以为钱某要实施杀人行为,为钱某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本案,对于钱某的伤害,丙提供了物理的原因力,因此其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C错误。

D选项考查共犯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的脱离指行为人同时消除自己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本选项中,丁的帮助行为消除了其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其后孙某盗车的行为是其自身利用其他方法完成的,因此丁不承担责任。D项正确。

56、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

A选项考查数罪并罚,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容留卖淫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引诱幼女卖淫罪以引诱为既遂,不包括容留,且其对象为幼女;引诱、流通卖淫罪的对象包括幼女和幼女之外的人。因此,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当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引诱、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A项错误应选。

B选项考查结合犯,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要求在绑架的机会中又独立于绑架之外杀人。犯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死亡的,属于结合犯,不存在未遂问题;如果致使其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B项错误应选。

C选项考查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将盗得的汽车推下山崖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事后的故意损坏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更多的财产损失,这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项错误应选。

D选项考查想象竞合,明智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这一行为既是私放在押人员的实行行为,又是故意杀人的帮助行为,一行为触犯两罪,成立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D项错误应选。

5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较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较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较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较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较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甲所犯的数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和15年,并罚后的总和刑期超过了35年,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判处刑罚。法院最后决定判处甲18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选项正确。

B选项,《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因此,应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处罚,B项正确。

C选项,《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应采取“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处罚,C项正确。

D选项,《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D项正确。

58、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主义、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A选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拟制,若没有这条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应根据其后果认定为盗窃罪,或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因此A项错误应选。

B选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是法律拟制,若没有此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仍是抢夺罪。B项错误应选。

C选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这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项正确不应选。

D选项,《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也是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这条规定,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由于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应认定为共犯。D项正确不应选。

59、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

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货币犯罪。

A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伪造货币罪应是伪造正在流通的货币,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不属于伪造货币罪,以使用为目的印制构成诈骗罪。

B选项,《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成立伪造货币罪。B项正确。

C选项,出售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的行为。将白纸冒充假币,说明行为人实施的是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C项正确。

D选项,变造货币罪是指非法对真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者形态,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是对真币的加工行为,故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具有同一性。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币丧失同一性,则属于伪造货币。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进行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而非变造货币罪。D项错误。

60、《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理解。

A选项,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这些情节能够影响刑罚轻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列出的“殴打、侮辱”为法定量刑情节。

B选项,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就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这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致人重伤这一更为严重的结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因此认定为一罪,于是法条对此规定了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B项正确。

C选项,《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基本规定,适用第二款的法定刑以行为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因此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定刑以外,仍要适用于第二款。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仍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C项错误。

D选项,“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如果是行为之内的“致人伤残、死亡”直接适用第二款前半句的规定处罚即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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