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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4)

责编:希赛网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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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二第四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鉴定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答案】C

【知识点】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

【解析】

C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题C项属于法律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当选;而A、B、D三项则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形,不可选。

32、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答案】C

【知识点】简易程序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型。

A项不可选。《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A项的未成年人案件,在符合法定情形的,也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可选。

B、D项不可选,C项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根据该法律所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B项的共同犯罪案件、D项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并非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C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则不可适用简易程序,故C项当选,B、D两项不可选。

33、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较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

B.较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较高检察院应当向较高法院提出意见

D.较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较高检察院

【答案】D

【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解析】

A项错误,不可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一款的规定:较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A项所述将应当讯问被告人错成“可以不讯问被告人”,故不选。

B项错误,不可选。较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听取意见的,法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也就是说,辩护律师没提出要求的,可以不当面听取意见。B项不顾律师要求的条件,认为一律应当听取,显然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较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较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较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较高人民检察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较高检察院基于诉讼监督职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较高法院提出意见,C项所述应当提出意见,显然错误。

D项正确,当选。D项所述符合上述法条规定,故正确

34、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答案】B

【知识点】再审的审理法院、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及对原判决的影响

【解析】

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知,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非“应当指令”,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审理。

B项正确,当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可知,B项说法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可知,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而非全部由检察院决定。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可知,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是“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非“应当中止”。

35、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B

【知识点】执行;暂予监外执行

【解析】

A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一至四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相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强调了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而不是增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所以A不当选。

B项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本条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督。故B选项当选。

C项、D项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相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此条文没有任何新增加内容。故C、D选项不可选。

36、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答案】B

【知识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

【解析】本题是一道选非题型。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A项、D项皆不可选。A项所述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符合法律规定;D项所述“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可选。

C项不可选。C项所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可选。

B项说法错误,当选。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但并非“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故B项说法错误。

37、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答案】A

【知识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A项错误,当选。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不可由此撤销案件,故A项所述错误。

B、C、D项皆正确,不可选。所述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均正确。

38、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答案】B

【知识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

【解析】本题是一道选非题型。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A项、D项皆不可选。A项所述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符合法律规定;D项所述“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可选。

C项不可选。C项所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可选。

B项说法错误,当选。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但并非“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故B项说法错误。

39、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

D.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答案】D

【知识点】侦查辩护人获得通知权

【解析】

A、B选项说法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故A、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选项说法错误,不可选,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0、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

【答案】A

【知识点】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规则

【解析】

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需要补强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称为主证据,用以增强主证据的,就是补强证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另外,补强证据的形式多样,不限于书证或者物证。本题四个选项中,A选项说法认为补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也就是证据资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正确,当选;B、C、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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