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一第六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律既可以强化权力,也可以弱化权力
B.近现代法治只控制公权,而不限制私权
C.在法治,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
D.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
【答案】ACD
【知识点】依法治国
【解析】
A选项正确。法表述和确认权力,以赋予权力合法性的形式,以强化和维护权力;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故A项正确。?
B选项错误。近现代法治不仅控制公权力,也依法限制私权利。公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和权利,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故B项错误。
C、D选项正确。权力的行使必须为了人民的利益,这是权力行使的实质上的合法性。以法律制约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内,这是权力的形式合法性。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必将失去控制而丧失合法性。因此C选项和D选项正确。
52、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牾
B.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
C.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
D.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答案】ABCD
【知识点】法律与正义、法律与道德、守法的义务
【解析】
A选项正确。苏格拉底认为,守法是公民对城邦的义务。即使城邦的法律是非正义的,但公民也有守法的义务。苏格拉底用自己的行为提出法哲学领域中极为深刻的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那就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并非总是一致的,法律与道德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合乎道德,合乎道德的行为也不一定合法,故A项的说法正确。?
B选项正确。对苏格拉底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在苏格拉底被处死14年后雅典民主法庭对此案给予了平反。苏格拉底明知判决有误却服从判决的行为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基于此B的说法正确。?
C选项正确。苏格拉底以其行动诠释了公民有守法的义务,即使是恶法也应当遵守,故苏格拉底并没有像自然法学派那样认为“恶法非法”而拒绝遵守。故C项正确。?
D选项正确。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但也是一个道德原则。正义虽然是法律追求的价值和目标,但因正义概念的抽象概括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不同的人对正义具有不同的理解。因此,D选项正确。
53、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
C.五人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D.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存在“正确的答案”
【答案】CD
【知识点】法的价值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
A选项正确。摩尔未同意参与抽签的前提下,其他四人抽签且将摩尔吃掉,显然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故A项表述正确。
B选项正确。摩尔的生命换取了其他四人的生命,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是合理的。故B项表述正确。
C选项错误。五人都想活下去,他们之间存在生命利益上的冲突,故C项错误。
D选项错误。从功利主义法学派立场看来,“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故不应当对“四人以杀人罪判处绞刑”;从纯粹法学派立场看来,其他四人未经摩尔同意将其杀死,违反权威制定的法规范,应当对“四人以杀人罪判处绞刑”。故D项表述错误。
5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
B.是用“规范语句”表述的
C.规定了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D.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待老年人之行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答案】ABD
【知识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解析】
确定性规则指的是权利义务的内容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内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本条文的道义助动词是“应当”和“不得”,即家庭成员对老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表达的是义务。因此,A选项、B选项和D选项正确。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本条文仅有行为模式,并未规定法律后果。C选项错误。
55、法是以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
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
【答案】ABC
【知识点】法的强制力
【解析】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这是社会规范的强制性,A选项正确。但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在于,法律强制是一种强制,以暴力为后盾。因此C选项正确。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可诉性,任何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如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B选项正确。法的强制力是一种社会规范的强制力量,不是自然力,D选项错误。
56、《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B.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C.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D.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
【答案】ABCD
【知识点】唐律疏议
【解析】
A项正确。“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是指杀他人的祖父母、父母,依照法律应当判处死刑的,即使得到赦免,也必须移居外乡以避免受害人子孙复仇。故A项应选。
B项正确。根据该条文规定,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虽会赦”体现了对法律的遵守,“仍移乡避仇”体现了对情理的尊重,情法各让一步,故B项应选。
C项正确。该条文的规定既考虑到对“赦免”法律的适用,又照顾到社会生活中人们“杀祖父母、父母之仇”的情感,体现了唐律较为完善的立法技巧。故C项应选。
D项正确。《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其主要特点即是“礼律合一”,既考虑法的威慑力,又尊重礼的约束力,在法律上确定了解决亲情和法律冲突的特殊模式。故D项应选。
57、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关于该解说之要旨和倡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B.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C.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
D.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答案】ABD
【知识点】春秋决狱
【解析】
A项正确。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故A项应选。
B项正确。“志邪者不待成”和“本直者其论轻”体现了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首恶者从重惩治”,体现了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志邪者不待成”体现了依据事实分别已遂、未遂。故B项应选。
C项错误。《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若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责。题干中也表明“本直者其论轻”,而非“不给予刑事处罚”故C项不选。
D项正确。春秋决狱,论心定罪。春秋决狱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认为只要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这对传统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若专以主观动机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容易忽略客观事实,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故D项应选。
58、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按照罗马私法,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B.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列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C.在法国,判例从来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判决无拘束力
D.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答案】ABD
【知识点】外国法律制度
【解析】
A项正确。根据罗马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故A项应选。
B项正确。普通法院发源于12世纪前后,衡平法院在15世纪正式形成。此后,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长期并存于英国。1875年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故B项应选。
C项错误。在法国,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渊源,但在行政法领域,判例法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有拘束力。故C项不选。
D项正确。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属于纠问制诉讼,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属于对抗制诉讼,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法院在诉讼中处于消极地位。故D项应选。
59、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落实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
B.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C.建立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
D.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确立“法律中心主义”的观念
【答案】CD
【知识点】依法治国
【解析】
A项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治国,而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因此,A项正确,不选。
B项正确。国务院新闻办2011年10月27日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可知,B项正确,不选。
C项错误。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第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上述论述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并不以司法独立为基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是,我国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并不以司法独立为基础。故C项错误,应选。
D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的治理和管理,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并非要确立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故D项错误,应选。
60、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
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答案】AB
【知识点】依法治国
【解析】
A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4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可知A正确,应选。
B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可知,B项正确,应选。
C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可知C项错误,不选。
D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6条第4款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可知D项错误,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