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和颁发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和审查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材料,发放证书等。
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形,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符合《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符合《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符合《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