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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真题每日一练(九)

责编:徐艳婷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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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法律职业资格频道为广大考生提供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采用法考题海战术,坚持完成每日模拟练习题,熟练掌握答题知识点,同时适应机考环境,有效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

1、《唐律》开篇言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根据上述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唐律》“礼律合一”的统治方法体现了对西周“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法律思想的承袭。

B. 《唐律》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其“礼律合一”的思想和方法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C. 《唐律》注重“礼律合一”的理论基础,是汉代中期儒家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策略思想。

D. 《唐律》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同受西周法律思想影响,都主张和实行礼刑合一。

【答案解析】

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代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据此,AC选项均错误。D选项明显错误,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重视刑罚的价值,主张重刑主义,与《唐律》和西周的法律思想迥异。

【答案】ACD。

2、中国人张某在甲国将甲国公民杀死后逃至乙国,已知甲国和乙国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但是中国和甲乙两国都有引渡条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中国外交部可以向乙国政府请求将张某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再行引渡

B. 如甲国向乙国申请引渡,乙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引渡

C. 如果乙国未经中国同意将张某引渡给甲国,则中国可以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

D. 如乙国将张某引渡给中国后,甲国向中国提请引渡张某,中国政府应当予以拒绝

【答案解析】

题中,因中国和甲乙两国都有引渡条约,故乙国对中国负有条约所约定的引渡义务。《引渡法》第47条:“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第49条:“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强制措施。”据此,A项正确。

引渡的主体是,引渡是之间进行的。在国际法中,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故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一般没有引渡的义务。题中,甲国和乙国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B项错误。

外交保护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的权益。简而言之,外交保护就是一国保护其在外国的侨民的一种行为。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一)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不当行为所致。即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责任。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人的行为,所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则不得行使外交保护。(二)国籍持续。受害人自侵害行为发生时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三)用尽当地救济。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很明显,C项错误,其所言不满足外交保护的条件,即使乙国未经中国同意将张某引渡给甲国,中国也不能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

《引渡法》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题中,被请求引渡人张某为中国人,故我国应拒绝引渡。D项正确。

【答案】A、D。

3、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主动提出回避。以下哪几项构成利益冲突应该回避的情形?( )

A. 甲曾是行政执法人员,曾承办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1年后成为律师受该公司委托,成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B. 在张某诉王某侵权案中,张某解除对赵律师的委托关系后,在后续审理中,赵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

C. 在非诉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D. 汪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而同所的方律师是该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张某尚不知情

【答案解析】

利益冲突原则是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主动提出回避。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2)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3)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8)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7)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A.项中,根据第(3)项规定,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它要求是同一事项而不是同一主体。A项中是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不是同一事项。故A项做法正确。

B.项中,根据第(7)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B项表述中,在张某诉王某侵权案中,张某解除对赵律师的委托关系后,在后续审理中,赵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这个做法是第(7)项明文禁止的,故B项做法错误。

C.项中,根据第(6)项规定,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C项描述中,在非诉业务中,各方当事人是“共同委托”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是“共同委托”,不违反利益冲突原则。故C项做法正确。 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6)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5)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D.项中,根据第(2)项规定,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需要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除外,D项表述中,委托人张某不知情。故D项做法错误。

【答案】BD。

4、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 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B. 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C. 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

D. 2000年较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

【答案解析】

A正确。新、旧解释均可适用于甲,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解释(旧解释),但如果新解释有利于行为人的,应适用新解释。

B.正确。司法解释既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也可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与刑法的效力是同步的。故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解释。

C.错误。新法《刑法修正案(八)》较之旧法更重,原则上应适用旧法,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错误。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既有刑法规定的再次阐述,并没有改变刑法规定的内容,当然可以适用于刑法生效后、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

【答案】AB

5、丁某精神病,丁之妻郭某系丁某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某的血衣。事后证明,丁某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关于郭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应数罪并罚

B. 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 如果认为即使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不应认为与妻子郭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无因果关系

D. 妻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解析】

A错误、D错误、B正确。郭某作为监护人,有制止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其后续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属于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C正确。即便认为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只能说,不救助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但是,本案中,妻子郭某还有制止丁的故意杀人义务,没有制止的行为(不作为犯)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BC】

6、甲的邻居乙家中着火,甲便冲入乙家救火。因火势太大,甲无法将位于乙家中的婴儿丙(1岁)带出,甲便将丙从二楼窗户上扔下了。后甲自己从大火中逃出,赶紧将被摔伤的丙送往医院,最终造成丙轻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B. 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属于犯罪行为,不需要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事由将其从犯罪中排除出去,不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C. 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降低了丙的风险,不构成犯罪

D.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解析】

甲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性事由,即客观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并没有创造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风险,相反,甲降低了丙的风险,否则丙将被烧死,从这一意义上看,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事由从犯罪中排除出去,故甲不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BC

7、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 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 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 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解析】

四人均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即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因此,各共犯人应该对整体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人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但是,能确定的是四人“共同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四人均需要对“共同”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不需要个别地确定是谁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违法是共同的”。在“共同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这一问题上,并不存在疑问。

【答案】CD

8、甲交通肇事后,其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为甲并没有自动投案

B. 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代甲自首,故甲的行为成立自首

C. 甲的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立功,但该立功也是为了甲,故可认定为甲成立立功

D. 甲的行为虽然不能成立自首,但对于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在对甲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答案解析】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参见较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故A、D正确,B错误。需要说明的是,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强调投案的自愿性,而本案中,甲根本没有投案意愿及想法,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立功”强调亲为性,甲父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甲立功,故C错误。

【答案】AD

9、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共同入户抢劫丙,进入被害人丙家,甲将丙捆绑后,二人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之后,乙临时起意杀了丙,甲站在一旁观看没有制止。乙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对此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B. 母亲甲生一女,怕婆家嘲笑,甲让自己的亲妹妹乙把孩子遗弃至菜市场。妹妹在法律上不是扶养人,仍构成遗弃罪(不作为犯)

C. 失主甲空手追赶小偷乙,乙逃至河边,为摆脱甲的追赶而跳河,欲游到对岸。乙游至河心时因体力不支,向甲呼救。甲心想:“淹死也算活该。”甲未对乙施救,乙溺亡。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D. 父亲甲过失将自己的孩子摔在地上,看孩子没有哭闹,就没有送往医院。三天后孩子死亡,经查明,死亡原因是脑部受到重创导致的,但查明受伤太严重,就算当时被摔当时送往医院也救不活。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

A正确。抢劫的手段行为即包含暴力,甲、乙二人是抢劫的共同犯罪,亦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该案中,甲的捆绑行为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对于事后乙的杀人行为有制止的义务,不制止的,应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B正确。刑法第261条(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即便行为人没有扶养义务,但他仍然是在帮助其姐姐实施遗弃行为,可以成立遗弃罪的共同犯罪。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还包括基于职业、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等。不仅包括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等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而且包括对处于危险境地的人不予以救助(如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总之,现今刑法理论的观点是尽量将遗弃罪的主体与对象进行扩大化的解释。实践中已有判处老年人福利院工作人员遗弃老年人为遗弃罪的实例,[ 王益民等遗弃案。从1996年到1999年的4年间,为裁留安置费,乌鲁木齐精神病福利负责人王益民多次指令该院职工,乘火车或汽车将被收容的精神病人带出乌鲁木齐,遗弃在沿途的火车站,汽车站甚至野外。在被遗弃的二十八人中,既有80多岁的老人,也有10多岁的孩子。被遗弃的“三无”公费病人中,只有杜建新已安全回到家中,其他27名被遗弃的病人均下落不明。王益民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即审判实践中对该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大解释。

C正确。甲追赶小偷的行为虽然不违法,但使小偷生命都处于危险状态,明显属于“过当”行为。甲有救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救助义务的,应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D正确。死亡结果不具有回避的可能性,无论是否救助,被害人都必死,即不救助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D

10、甲用乙的淘宝账号从网上买了一个手机,用甲自己的银行卡付了款,留的是自己的号码。手机卖家核实信息时,按照淘宝账号信息打电话给了乙,乙骗商家说手机是他买的,并告知商家更改收货地址,商家把手机发货给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若承认商家对该货物有处分权,乙欺骗商家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B. 如果否认商家对该货物有处分权,商家只是被乙利用的工具,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C. 如果持B选项的观点,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盗窃的对象是甲对商家的债权(发货权)

D. 该案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三角诈骗”,即便认为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商家受骗了,但商家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人仍然是甲

【答案解析】

A正确。如果承认商家对该货物有处分权。乙的行为构成对商家诈骗罪,乙并没有欺骗所有权人甲,而是欺骗了卖家。卖家对该财物当然具有处分权,而且,卖家对于将财产转移给乙是知情的,可以认为是处分了财产。

B正确、C正确。如果整体来看这个案件,似乎最终遭受损失的是甲,而甲并没有处分财产的行为、意识,同时,该案中,甲并没有委托商家占有其财产,商家也无处分甲的财产的权利,从这一意义上看,乙对甲的行为亦成立盗窃罪,盗窃的是债权(即甲对商家的债权)。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商家本身一般不承担责任,最终损失应该由甲来承担,而甲并没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及意识,从这一意义上看,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更为妥当。

D正确。甲使用他人账号购物,商家的做法并无不妥。最终损失亦应由甲承担。 该题实际上就是审判实践中偷换二维码案件翻版,在偷换二维码案件中,行为人对于顾客而言,确实是实施了诈骗行为,使顾客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进而可以认为对顾客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但整体来看,最终遭受损失的似乎是商家,而甲取走商家的财产并没有得到商家的同意,商家也并无处分财产的行为与意识,甲对商家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偷换二维码的案件,最终遭受损失的应该是商家,扫码付款的顾客不可能承担该损失,故以盗窃罪论处更为妥当,也是通说的观点。[ 张明楷:《三角诈骗的类型》,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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