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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考客观题二真题答案及解析下载(回忆版)

责编:徐艳婷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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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定在10月31日、11月1日两天,分两个批次进行考试,每个批次的考生需要进行客观题试卷一及试卷二的考试,试卷一和试卷二的考试时长均为180分钟。目前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只有一个多月时间了,多做练习题能巩固知识也能检测自己的学习度,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法考真题答案及解析客观题二(回忆版)试题,供大家学习与参考。

完整真题可点击文末附件进行下载学习!

1.某大师带着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参加电视台节目,说没人能做出更高的。主持人问如果有人做出来了呢?大师说做出来,就把自己之前的作品赠送给他。大师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邀请观众做见证。节目播出后,有人做出了5层镂空作品。关于某大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民法】

A. 显失公平的合同

B. 戏谑行为

C. 赠与合同,大师可随时撤销

D. 悬赏广告,大师应交付作品

答案:B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意思表示由两部分三要素组成,两部分即意思(内部/主观)和表示(外部/客观)。其中,意思(内部/主观)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两个要素;而表示(外部/客观)即表示行为一个要素。 戏谑行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或真意保留,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戏谑行为人通常没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属于典型的意思缺乏,即不存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因此,戏谑行为因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本题中,某大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戏谑行为,其内心并不存在将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赠与他人的目的意思,亦不存在与他人形成赠与合同的效果意思。因此,因意思的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故B项正确,当选。 因不存在意思表示,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赠与合同、悬赏广告等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无从谈起。故A、C、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小张从小天赋异禀,聪明伶俐。爷爷老张对孙子甚是喜爱。在小张6岁时,爷爷将家中祖传的一幅价值200万元的名画赠与小张。母亲刘某得知此事后,坚决表示反对。在小张8岁那年,爷爷又将自己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赠与小张。母亲刘某亦明确表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民法】

A. 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B. 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C. 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D. 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难度不大。 A、B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20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小张6岁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受赠名画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母亲刘某反对与否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故A、B项均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本题中,小张8岁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所实施的受赠手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3.某地因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经常有陨石掉落,当地人多以陨石买卖为业且收入颇丰。一天,一块陨石从天而降,落入乙家的菜地里。邻居甲看到后将其捡到。关于陨石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民法】

A. 归甲所有

B. 归乙所有

C. 归甲、乙共同共有

D. 归所有

答案:A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先占制度、共同共有以及归情形,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先占制度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先占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对于先占而言,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2)对象是无主物;(3)标的物为动产。根据《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所有。但并不存在现行法律规定陨石亦归所有。故D项错误,不当选。陨石作为无主动产,应依先占之基本规则确定归属,因甲捡到,应归甲所有。故A项正确,当选。共同共有的情形只有四种,即“夫、家、遗、伙”关系。其中,“夫”代表夫妻关系;“家”代表家庭关系;“遗”代表遗产继承关系;“伙”代表合伙关系。本题中,甲乙之间并不存在上述四种关系。因此,陨石不可能由二者共同共有。故C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4.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民法】

A. 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

B. 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C. 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 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B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诉讼时效 A、B项考查留置权。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题中,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C、D项考查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到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5.张老汉和妻子李某居住在单位公租房内,后妻子李某因病去世。张老汉与家中保姆何某相爱。婚后,张老汉用10万元养老保险金购买了该公租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关于养老保险金和房屋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民法】

A. 10万元养老保险金属于张老汉的个人财产

B. 房屋属于张老汉和前妻李某共有

C. 房屋属于张老汉所有

D. 房屋属于张老汉和保姆何某共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制,难度不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本题中,张老汉的10万元养老保险金属于张老汉和何某夫妻共同财产。故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房屋系张老汉婚前承租、婚后张老汉用共同财产购买,虽然登记在张老汉一方名下,但是,依法应认定为张老汉和保姆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B、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6.2017年3月2日,吕某前往超市购物途中,恰逢孟某牵着自己家的泰迪狗迎面走来。泰迪狗突然上前追咬吕某,吕某见此情形吓得狂奔。路人张某为救吕某,拿起旁边菜贩何某的伞与泰迪狗扭打起来。结果:吕某得救,张某被狗咬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民法】

A. 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C. 张某可以请求吕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D. 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答案:B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无因管理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适当兼为自己利益);(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问)。本题中,路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说法错误,当选。 其次,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张某(管理人)可以请求吕某(受益人)支付2000元医药费。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题中,张某为救吕某被孟某家的狗咬伤,孟某作为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故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7.乙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选择,以100万元的价格向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了一台大型医疗设备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租期2年,每月租金5万元,租期届满后该设备归乙公司所有。后丙公司依据乙公司的指示直接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民法】

A. 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乙公司应减少租金

B. 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乙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

C. 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D. 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融资租赁合同,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租金支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本题中,并不存在例外情形,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维修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47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本题中,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承租人甲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风险负担。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租人)承担。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8.2018年春节前夕,孟某的妻子刘某收拾房间时发现一件孟某穿了5年的旧大衣。刘某欲购买一件新衣服给孟某,遂将孟某的旧大衣扔到楼下的垃圾箱里。第二天,孟某问妻子刘某自己的大衣为何不见了。刘某说已经扔掉啦。孟某说:“大衣里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拿出来了么?”。刘某说没有。经查,该大衣连同手表被同小区捡拾垃圾的徐老太捡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民法】

A. 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B. 大衣属于遗失物,徐老太应当返还

C. 手表属于无主物,徐老太可以先占

D. 徐老太应当返还手表,但大衣可以先占

答案: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和先占制度。 首先,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和合意形成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法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决议行为。其中,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订立遗嘱和遗赠。本题中,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系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属于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其次,先占制度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先占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对于先占而言,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2)对象是无主物;(3)标的物为动产。本题中,孟某的大衣被刘某抛弃后即属于无主动产。徐老太可以基于先占而取得大衣的所有权。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时不存在抛弃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的单方意思表示。因此,手表属于遗失物。徐老太拾得遗失物,依法应当返还。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9.2015年10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50万元卖给乙,双方约定2016年1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为了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写为150万元。2015年11月1日,乙将该房屋以400万元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2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12月1日,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民法】

A. 丙以乙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B. 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 丙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D. 丙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项正确。不当选。本题中,乙系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B项正确,不当选。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甲乙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乙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无法继续履行,故C项错误,当选。最后,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0.2018年3月2日,苏某为了庆祝自己和其他作者合著的新书大卖,邀请其他作者一起前往海河大饭店聚餐。前往饭店前,苏某在海鲜市场张某处购买了一只大海螺。后交给海河大饭店加工,厨师何某剥开发现海螺里有一颗橙色的椭圆形大珍珠。请问:珍珠归谁所有?【民法】

A. 苏某

B. 张某

C. 海河大饭店

D. 何某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难度不大。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张某将大海螺出卖给苏某后,大海螺中产生的孳息即珍珠应归买方苏某所有。故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当苏某将大海螺交给河海大饭店加工时,苏某依然是大海螺的所有权人。因此,孳息应归苏某而非承揽人海河大饭店,更非厨师何某。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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