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非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定义: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1)利用职务之便;(2)行为人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加重处罚事由)。
2.主体: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故意。
(三)司法认定: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表现形式为:
(1)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自己担任某种职务所享有的主管、分管决定处理以至于经办某种事务的权力,包括人权、财权和物权等
(2)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间接利用本人职权。包括其一:行为人因自己的职务在纵向或者横向上对第三者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其二:第三者在职务上对请托人有着直接的制约关系。
2.“为他们谋取利益”的认定:包括(1)已经为他人谋取了正当的、合法的或者不正当的、不合法的利益;(2)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3)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已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事前是否允诺为他人谋利;或者在以许诺为他人谋利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实际上是否为其谋利,均构成本罪。
3.几种情形: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以非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回扣是指经营者即卖方销售商品时或者在营利性服务中在帐外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钱财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于回扣的定义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但其要点似乎是:回扣是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扣回给对方的;回扣发生在一切有买卖关系存在的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的只能是买方及其代理人。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法律上独立地位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如果有通过自己的劳务居间取得买卖一方或者双方支付的利益的,都应当是佣金。收受回扣构成犯罪应当是违反规定,即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地方性规定。
4.罪与非罪的界限:
(1)收取合法报酬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明折扣);
(3)一般违法行为。
5.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