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定义:
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1)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A.“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社会上吸收不特定的众多人的资金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其二、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B.“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实现其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2)对象:公众,指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明知自己的亲友向他们的亲友吸收,也认为是向“公众”吸收。
2.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3.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吸收工作人员资金的,不能定为本罪;
(2)引导中小学生正确消费,在校内设立小银行的行为,不能定本罪;
(3)行为人在少数人之间吸收存款,以举办某项经济活动,不定本罪。
(4)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没有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的,不定本罪。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其一、目的不同;其二、客体不同:本罪为金融管理秩序,后罪为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三、行为方式和对象不同:前者以到期付息的存款方式非法吸收,对象是社会公众,也可能是特定是群众,后者通过欺骗方式进行,对象是社会公众;其四、后罪以“数额较大”为法定构成要件,本罪无此规定。
3.罪数形态的认定: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为牵连犯;
(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也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并罚;
(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后又开始吸收公众存款的,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