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敲诈勒索罪
(一)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客观面的基本结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财产权受到损害
(1)“威胁”:一般是指以将要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慌而答应交出财物;
(2)“要挟”:一般指以揭发隐私、告发犯罪、毁坏名誉等非暴力方法使对方产生恐惧。要挟的内容可以是合法的。
(3)行为方式必须是作为,威胁、要挟的方法可以多样,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作出;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作出。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的行为往往有三种表现:其一,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在指定时间或者指定地点交付财物,否则就要将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加以实现;其二,行为人要求受害人当场答应于日后在一定时间或者地点交付财物,否则当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内容;其三,行为人以日后将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要求受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在以上情形中,受害人是否交付财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非法占有”一般为自己非法占有,但也可能意图使第三人非法占有
(5)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敲诈财物,但是以胁迫或者要挟的方法要求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一般也属于敲诈勒索,只是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敲诈“财产性利益”,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财产性利益,它和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在本质上没有差别。
2.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1)实施敲诈行为时,为本罪的实行着手。行为人本人或者与行为人有关的第三人占有被害人财物或者转移利益时,为本罪的既遂;
(2)被害人产生恐惧但没有交付,或者没有产生恐惧但出于同情而交付财物的,构成未遂。
3.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取得的合法财物,而对财物非法持有人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返还的,不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为了催促对方当事人偿还已到期而拒不偿还的债务,而实施威胁、要挟方法,迫使其返还的,不定犯罪。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不构成犯罪。
4.与维权的关系:如果是权利受到了侵害,维权向侵权人索要财物的,应把握如下几点:
(1)方式方法正当的,即使索要过多,也不成立本罪。
(2)索要的数额合理,但方式方法违法的,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不排除行为人因其方式方法本身成立其它犯罪。
(3)明显超出了据以维权事由的范围,以暴力或毁损他人名誉相威胁,索要巨额财物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5.此罪与彼罪:
(1)与抢劫罪的区分:是否符合两个“当场”
(2)与绑架罪的区分: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勒索
6.利用互联网进行敲诈勒索的,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