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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必背知识点:职务侵占罪处理步骤

责编:徐艳婷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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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职务侵占罪

(一)定义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不具有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1.(1)“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本单位财物”,是指本单位的合法财产,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人财产视为本单位财产;

(3)“非法占有”。是指利用窃取、涂改帐目、伪造单据等方法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职务侵占的手段除了侵吞外,还包括诈骗、盗窃等多种手段,其本质是将合法持有变为非法占有。

2.罪与非罪的界限:

(1)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确实属于误拿误用单位财物的,不构成犯罪。

3.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分: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与贪污罪的区分: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工作人员和受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1)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5.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认定:对于工作人员和非工作人员共同侵占财物犯罪的定罪,2000年6月27日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1)如果行为人与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如果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处理步骤:

第一步:先看利用了谁的身份,如果是利用了具有工作人员身份的,两人均定贪污罪。

第二步:均利用了各自身份的,看谁是主犯。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应当:按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相同的,看行为人的职权与财物的占有关系。

第三步:如果仍无法区分主从犯的,按高身份即工作人员身份,均定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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