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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寻衅滋事罪
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腔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主观方面:故意。动机多种多样,有寻开心的,有寻求精神刺激的,有争强逞能的,等。
3、寻衅滋事罪的两种情形:(1)无故生非;(2)借故生非。
4、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它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它未成年人、多次对其它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