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刑法》重点:共同犯罪人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以下四类:
1.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共同犯罪人中,可以有主犯有从犯,也可以全部为主犯,但不能全部为从犯
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两种:
(1)次要的从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帮助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非实行犯。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如果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后积极主动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主犯而非胁从犯。
4.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但自己不实施实行行为的人。
(1)教唆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是明确的;其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行为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如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都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引起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者是否实行此教唆的犯罪,也同样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但在处理时应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其一,如果教唆行为未能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和决心;或者虽然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的决意但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或者被教唆者实行的不是教唆者教唆的犯罪。这三种情况下虽然教唆者也成立教唆犯,但只是教唆者独立对自己的教唆行为负刑事责任。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这种情况称为“独立的教唆犯”或者“非共犯的教唆犯”。
其二,如果教唆行为不仅引起被教唆者的犯罪决意,而且已导致被教唆者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或者着手实施犯罪,那么,无论被教唆者行为发展的最终结果如何(无论是预备、未遂、既遂、中止),二者都成立共同犯罪。这种情况称为“共犯的教唆犯”。
(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主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并非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其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得到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教唆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在共同犯罪中,对于具有累犯、身份犯等法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的共同犯罪人或者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共同犯罪人,都应该依法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