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有一个例外,即在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中,也存在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形。即,“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犯罪主体的非单一性
2.犯罪客体的同一性
3.共同的犯罪故意:
(1)各共犯人持同一犯罪性质的故意内容;(2)各共犯人相互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形成共犯故意的时间一般应当在犯罪既遂之前,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二,在着手实行犯罪的构成中临时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事先无通谋的共犯”,包括“承继的共犯”(即在他人实行犯罪过程中中途加入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继续犯,虽然犯罪既遂后再加入,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但只对加入后的共同犯罪行为负责。
4.协调一致的犯罪行为
客观上各犯罪主体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等),并且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2.同时(正)犯
3.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成工具利用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正犯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二是利用他人过失或利用不知情的行为人实施犯罪。
4.片面共犯
5.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
6.实行行为过限
7.事先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
8.刑法分则将教唆、帮助行为拟定为实行行为的犯罪
9.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