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重点:徇私枉法罪
(一)定义
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与的司法公正。同时也可能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无罪的人”:是指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2)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3.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解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动机是徇私、徇情。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不高而造成错案的,不能以犯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命令,造成错案的,如果不是有共同徇私枉法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2.罪数: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3.责任主体的认定:
(1)共同实施的同一枉法裁判行为,罪责如何划分?——看其是否有犯罪的故意。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责任主体如何认定?——看其是否有犯罪故意;反对决定的人排除。
(3)经过主管领导决定实施的枉法裁判行为,领导责任如何认定?——A、如果该领导明知有枉法裁判行为而积极支持的,构成本罪共犯;B、如果无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构成本罪;C、如果该领导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4.本罪是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情节严重是加重构成要件。
5.共犯认定: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6.司法工作人员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的认定:
(1)如果该司法工作人员为本案件的承办人,则构成徇私枉法罪;
(2)如果该司法工作人员不是本案件的承办人,则构成诬告陷害罪;
7.罪数: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