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刑法》重点:玩忽职守罪
(一)定义
指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不正确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不履行一般表现为不作为;不正确履行则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织。
2、犯罪主观方面:过失。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
(2)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玩忽职守的过失,只是想把工作做好,但由于能力、水平有限或者原因,而造成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属于工作失误。
2.罪数的认定
刑法397条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即特别法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第397条的普通法条,对此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原则来处理,即以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定性。
3.其他规定
(1)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4)对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或者逃汇,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5)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6)对于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如若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