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偿
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包括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当事人约定或依合同性质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不得由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第三人进行清偿。
清偿受领人,是指受领债务人给付的人,包括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人的破产管理人、债权质权的质权人、持有真正合法收据的人(表见受领人)、代位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
1.部分清偿
又称一部清偿。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得为部分清偿。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第三人代为清偿
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1)须为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之债务。具有专属性质的债务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不作为债务、基于债务人特别技能的债务、基于特别信任关系产生的债务等。
(2)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否则,可能构成非债清偿或赠与。
(3)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若第三人与债务的清偿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债权人可以拒绝该代为清偿;若第三人与债务的清偿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人的代为清偿,如抵押物的受让人和合法转租合同中的次承租人,债权人如果拒绝,第三人有权提存。
【例】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例】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后,构成无因管理,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同时在追偿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债权人权利的权利,如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
【典型真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03-12,单)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
3.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受领该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代物清偿协议是为变通债务履行内容而订立,并非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新债。代物清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合法债权债务存在。(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代物清偿协议。(3)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的给付,如以交付电视机代替交付烤箱。(4)须债权人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因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性合同,因此,若仅达成代物清偿协议而未现实受领他种给付,不能发生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协议不同于代物清偿预约,前者是在原债务清偿时所作的约定,后者是在债务成立之初当事人约定,将来如不能履行时,得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法律效果:原债务因代物清偿而消灭。若代物清偿协议被宣告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则不能发生代物清偿之效力,债权人仍然有权请求原定的给付。
【例】甲、乙约定,甲向乙交付一对名贵青花瓷碗以代替原定的交付一支红木太师椅的债务。(1)该约定为代物清偿协议,因甲向乙的实际交付而使原债务消灭。(2)如果仅签订了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交付青花瓷碗,则代物清偿协议不成立,乙仍然可以主张甲履行原定的给付。(3)倘若甲交付的青花瓷碗存在质量上的细小瑕疵,则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来处理,如要求甲重新交付一对无质量瑕疵的青花瓷碗,此时不能复活原定的给付。(4)倘若甲、乙约定的是交付一对明朝青花瓷碗,而甲交付的为赝品,则该代物清偿协议得被撤销而归于无效,此时原定的给付自动复活,债权人乙有权请求甲履行原定的给付义务。
【典型真题】
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03-56,多)
A.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B.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C.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答案:BCD。
4.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当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首先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如某甲欠银行数笔借款,有的设定有担保,有的没有担保,有的利息高,有的利息低,等等。此时,债务人的不足额清偿优先抵充哪笔债务,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首先,有约定的从约定。其次,没有约定的,清偿人可以在清偿时指定该清偿应抵充的债务,一经指定,不得撤回。再次,没有约定也没有指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之一确定抵充顺序:(1)优先抵充到期的债务;(2)数宗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无担保或最少担保数额的债务;(3)均有担保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最重的债务,如利息高的优先抵充;(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各项债务。
【典型真题】
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03-13,单)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答案:A。
(二)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其中,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包括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
1.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法定抵销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具有与清偿相同的消灭债的效力。
行使条件:(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实际上,如果一项债务已到期而另一项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2)互负债务应为两个法律关系所产生,如果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则为双务合同,不适用抵销;(3)双方互负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即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4)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除外。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等等,依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专属于人身的债务等非经清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债务。
【例】甲欠乙债务10万元,已到期;乙亦欠甲10万元,还有半年到期。此时,甲不得向乙主张抵销,但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即乙以自己已到期债权作为主动债权,去抵销甲的未到期的被动债权,属于乙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
【例】债权人不得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否则相当于剥夺对方的时效利益。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以自己的其他债权作为主动债权,而将他人的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被动债权进行抵销的,抵销有效,属于债务人放弃自己的时效利益。总之,如果抵销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期限利益或其他抗辩权的,不得抵销。
行使方法: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的形式不限。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当事人应在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提出。
法律效力:双方的债权债务在抵销数额内消灭,如果一方仍有余额的,债务人就其余额部分仍有清偿责任。
破产法上的抵销,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时,于破产清算前进行的抵销。这种抵销没有清偿期是否届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的限制。
2.约定抵销
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效力,无须通知。约定抵销中,抵销合同允许附条件或期限。
(三)提存
提存有一般提存和特殊提存之分。一般提存,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此种制度由《合同法》加以规定。特殊提存规定在我国《担保法》等法律中,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种提存制度不要求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原因。本部分仅涉及一般提存制度。法定提存机关是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
提存条件:(1)债务有效存在并已届清偿期;(2)存在合法的提存事由;(3)债的标的物适于提存。
1.提存事由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则债权人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此时不得提存。
(2)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地址不清和失踪。如果债权人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并指定了财产代管人,则债务人应当向代管人履行,不得提存。如果债权人存在代理人,则应向代理人履行,如果代理人也下落不明,则可以提存。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的方式为给付。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提存标的物
《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1)货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4)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应当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标的物应当适于提存,如不动产因不适于提存,一般认为不能作为提存标的物;动产中的有毁损灭失危险的物、易腐易烂的物、提存费用过巨的物,可以按法定程序变卖后提存价款。
3.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也因此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提存机关与提存人之间的关系。提存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机关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因提存和取消提存产生的费用应由提存人负担。
(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所有。
【典型真题】
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03-14,单)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答案:D。
(四)免除
免除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是民事法律行为,须债权人有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免除由债权人单方为意思表示即可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免除无效,并非效力待定。免除是无因行为,免除的原因可以是赠与、对待给付或和解等,但这里的原因不是免除的成立要件,原因无效或不成立,不影响免除的效力。免除是无偿行为,免除的原因可以为有偿,但免除本身为无偿行为。免除是不要式行为,形式不限。
1.免除条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作出,即应当告知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如果是向第三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则不产生免除的效力。当事人订立免除协议的,免除自协议生效而生效。免除协议附有条件或期限的,免除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权。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实质是债权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其为处分行为,债权人必须具有处分权利。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为免除。
【例】债权人被他人申请宣告破产时,不得免除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例】已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免除的效力
(1)免除全部债务的,合同关系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合同关系部分消灭,但担保物权因其不可分性而仍然存在。
(2)主债务消灭时,从债务随同消灭。但债权人特别表明免除“主债务”保留“从债务”时,视为部分免除。从债务消灭的,主债务并不消灭。
【例】贷款人免除借款人50万元本金的债务,要求借款人归还5万元的利息,这实际上是部分免除债务。债权人仅免除从债务时,主债务并不消灭。
(3)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中一债务人的债务的,其他债务人在对该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免除按份债务中一债务人的债务,该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不产生影响。
(五)混同
混同,是指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和债务归于同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还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归于同一人和所有权与承租权归于同一人。混同与人的意志无关,属于事件。
1.混同的原因
混同得因概括承受而发生,如继承、企业合并等;混同亦得因特定承受而发生,如因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
【例】甲、乙两公司之间订立有买卖合同,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后甲、乙两公司合并,设立丙公司,债权人与债务人归于同一人,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均由丙公司享有和承担,而甲、乙之间的债的关系便因混同而消灭。
【例】甲、乙两公司之间订立有买卖合同,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后乙从甲处受让债权,从而致使甲、乙之间的债的关系因混同而消灭。
2.混同的效力
混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之债绝对消灭。主债及从债均不复存在。
如果连带债务人之一和债权人混同,一般认为,债的关系仅在该连带债务人应负担的债务额限度内消灭,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剩余部分的债务仍然负连带责任。如果连带债权人之一和债务人混同,一般认为,债的关系也仅在该连带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限度内消灭,其他连带债权人对剩余部分的债权仍然现有连带债权。
在例外情形下,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虽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混同,也不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效力。
【例】甲、乙两公司之间订立有买卖合同,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后甲将其债权出质给丙,之后乙从甲处受让债权,此时,债权、债务发生混同,但债权并不因混同而消灭,仍然应当为质权人丙提供担保。
【典型真题】
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2008川延-03-08,单)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答案:D。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同归于一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即并不会出现债的混同。故A项、C项错误。混合是添附的一种形态,是不同所有权主体的物混合在一起无法区分之法律事实,可能导致所有权变动,但并不会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故B项错误。甲、乙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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