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关注希赛网站
(一)有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
有基于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如基于委托合同而管理被委托人的事务;有基于法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事务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事务的管理,等等。
(二)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
无法律上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民法所规定的无因管理实质上是指正当的无因管理,因为只有正当的无因管理才能在管理人和本人(被管理人)之间产生法定的无因管理之债。不当的无因管理不能适用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之规定,除非本人主张发生无因管理的效力。法考题目中所说的无因管理特指正当的无因管理,不包括不当的无因管理。
无法律上义务,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不构成无因管理,可以成立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
点击返回民法第二章 无因管理
点击返回民法讲义知识点汇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