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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占有的分类》知识点

责编:王觅 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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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占有的分类》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所谓本权或权源,是指占有人对某物进行占有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一是法律规定,如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二是合同约定,如基于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基于保管合同占有被保管的财产。

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窃贼对赃物的占有,或侵夺之人对他人财产的占有。

物权人不得对有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债权人非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得主张留置权。

有权占有向无权占有的转化:如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不同意续租,此时承租人继续对房屋的占有转化为无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依据占有人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可以进一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不具有占有本权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不具有占有本权的占有。恶意占有只是对占有人知道其无本权的判断,并非代表着占有人主观上一定具有恶性,如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属于恶意占有,但不一定具有主观恶性。

【例】甲抢走了(偷走了或拾得了)乙的手机,甲对手机的占有为恶意占有;甲将抢来的(偷来的或拾得的)手机赠与给不知情的丙,则丙对手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三)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亲自占有标的物。辅助占有,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如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受他人指示在事实上控制标的物。

占有辅助人虽然在事实上控制标的物,但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占有人,不享有(或负担)基于占有而产生的权利(或义务)。发出指示的人才是占有人。

【例】甲雇乙开车,甲为占有人,乙不是占有人,只是占有辅助人。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将自己当作所有人对物进行的占有。(1)占有人确为物的所有人;(2)占有人误信自己为所有人。如无效买卖合同中,善意的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3)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如窃贼占有赃物。

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将自己当作所有人以外的人对物进行的占有。根据债权或他物权对物进行的占有,如承租人、保管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质权人等的占有。

拾得遗失物之情形,拾得人有返还的意思的,属于他主占有;拾得人没有返还的意思,据为己有的,属于自主占有。

(五)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实际控制。如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占有承包地、质权人占有质物等均属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占有媒介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如甲出租房屋给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在存在间接占有时,直接占有人应为他主占有人,如果其为自主占有人,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间接占有。

【例】甲的手机被乙抢走(盗走) ,甲对乙虽然享有手机返还请求权,却不是手机的间接占有人。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有返还意思的,乙为直接占有,甲为间接占有;乙没有返还的意思,据为己有的,乙为直接占有,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间接占有人无须直接控制占有物,因而可以发生多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该车转租给丙,则丙为直接占有人,乙为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人,甲为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人。

【典型真题】

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03-56,多)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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