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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占有保护请求权》知识点

责编:王觅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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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占有保护请求权》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占有的保护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物权法》未设明文规定,但依民法原理,应认为占有人可以依法进行的自力救济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权。前者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以排除侵害。如房屋占有人在他人非法侵入其房屋时,有权将其驱逐。后者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被侵夺时,有自行取回其物的权利。被侵夺之物如果是不动产,占有人有权即时排除侵害而取回;如果是动产,则可以就地或追踪向侵害人取回。占有人的自力取回权,以“即时”、“就地”或“追踪”取回为条件,否则,占有人只能请求公力救济。

占有人的公力救济,既包括私法上的救济,如物权法的保护与债权法的保护,也包括公法上的救济,如刑法和行政法的保护等。物权法的保护主要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法的保护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均属于物上请求权,均不以过错为要件。在许多情况下,物权人既可以提起物权请求权,又可以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人一般应行使物权请求权,而不能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如果权利人对其是否享有物权难以举证时,或者其不愿意负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时,也可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此时发生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只能择一行使,如果一种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也不能再行使另一种请求权,更不能两种请求权同时行使。

【例】甲的所有物被他人占有,其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也可以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通过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恢复对物的占有,同时也就使丧失了物的所有权人恢复了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因此,占有返还请求权不仅具有保护占有的功能,而且具有保护占有的本权(物权或债权)的功能。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对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总称。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也称占有回复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侵占时,有权请求侵占人及其继受人返还。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占有被侵占。

此处之侵占,实质是指占有被侵夺,即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进行的非法夺取,从而使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控制。如抢夺、盗窃占有物、霸占他人房产,以毁损他人占有物的方式进行占有也属于侵夺。

(1)非因他人侵夺而丧失占有的(即依占有人自己的意思而交付),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亦即侵占人的侵夺行为必须是导致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如因欺诈、胁迫等而交付的,此时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行为之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等方式去解决。如遗失物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送交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适用。因为,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不能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依据主张返还,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再如,承租人或借用人在租赁期限或借用期限届满后,拒不返还的,也不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间接占有是否被侵夺,应当取决于直接占有是否被侵夺。如甲把汽车出租给乙,被丙所盗取,属于侵夺甲的间接占有和乙的直接占有。如果乙将汽车转租、转借或出卖给丙时,不属于侵夺甲的间接占有,这是因为直接占有未被侵夺。

(3)间接占有人侵夺直接占有的,适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如甲把汽车出租给乙,在租赁期间,甲擅自从乙处开回汽车,属于侵夺占有。

(4)侵夺具有违法性。依法强制执行而导致债务人和占有物分离的,因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属于侵夺。违法强制执行的,则属于侵夺占有,占有人可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请求权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

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占有辅助人一般不得行使该请求权,但间接占有人只能请求相对人向直接占有人返还,而不能请求相对人向自己返还。至于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则在所不问。但有权占有的保护是终局的、确定的,无权占有的保护是非终局的、暂时的。

【例】乙常在某大型超市窃取货架上商品,某日乙窃取手机一部,在收银线外被丙抢去,乙能否对丙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理论上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乙的占有仍然可以获得保护,但并非终局保护。

【例】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后乙拒不返还,甲从乙处夺取手机,乙能否向甲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虽甲构成侵夺乙之占有,但如果乙主张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甲之占有存在本权,属于有权占有,无须返还。

【例】果占有的本权是债权而非物权,因债权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则占有人基于债权难以排除第三人的侵害,其必须采用占有保护请求权对其占有进行保护。

【例】承租人的租赁权受到第三人侵害,其虽不能依据租赁权排除第三人的侵害,但可以通过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对第三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3.请求权的相对人:现时的占有人

现时的占有人,包括侵夺人或侵夺人的继受人。如果在主张返还时,侵夺人仍然是直接或间接占有人,则请求权得向侵夺人主张。如乙窃取甲的手机,借给丙使用,则甲可以向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其为间接占有人。如果侵夺人的占有已经消灭,如占有物灭失、被出卖而交付等,则不得向侵夺人主张。如乙窃取甲的手机,出卖给丙并交付,则甲不得向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其并非现时占有人。

侵夺人的继受人,包括概括继受人和特定继受人。前者是指基于继承、法人合并等成为继受占有人;后者是指基于其他原因(如买卖、赠与、出租、借用等)而成为继受占有人。对概括继受人,无论其善意还是恶意,请求权均得向其主张。对特定继受人,若其为善意,即受让时不知道侵夺人的占有系侵夺取得,则请求权不得向其主张;若其为恶意,即受让时知道侵夺人的占有系侵夺取得,则请求权可以对其主张。

【例】乙窃取甲的摩托车,乙死亡后,丙继承乙的全部遗产。乙为侵夺人,丙为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故甲得向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例】乙窃取甲的摩托车,出卖给丙丙交付。乙为侵夺人,丙为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如果丙为善意,则甲不得向其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如果丙为恶意,则甲得向其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在丙为善意时,甲虽不得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其基于所有权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后者不考虑无权占有人是否为善意。

【典型真题】

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03-08,单)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4.行使期间: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一年期间经过而消灭后,占有人如果对物享有其他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仍然可以依照其实体权利提出返还请求。

(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所谓妨害,是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侵害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例如在他人门口堆放杂物、在他人车库前停车。亦即,此时占有人未丧失占有,妨害人也并未取得占有,只是占有受到了不当的妨害。妨害行为必须正在持续,如果已经结束,则不能再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只能行使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妨害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是否出于其意思,在所不问。

(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又称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有被妨害的可能时,有权请求相对人预防妨害的发生。占有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其占有客观上存在被妨害的可能为要件,至于是否有这种可能,应依一般的社会观念判定。

【典型真题】

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03-58,多)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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