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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法律效果》

责编:王觅 201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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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法律效果》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本身不消灭。债权人仍有起诉之权利,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受领权和保持权(债权之受领力和保持力)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得受领并保持该受领之给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债权人仍有处分权,如转让、质押或抛弃等。

2.债权效力减损。债权之请求力减损,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时,不能获得强制执行;抵销之权能消灭,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保全效力消灭,不得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产生拒绝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2.债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债务人不得预先放弃,但时效期间经过后,可明示或默示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此抛弃为单方之意思表示,可导致抗辩权消灭。明示如债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于此情形,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默示如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于此情形,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也不得主张返还。时效利益得部分放弃。

3.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后不得再援引。

(三)诉讼时效抗辩的援引规则

1.应由债务人自己援引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之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成立的,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或抗辩不成立的,在其他债权主张条件具备时,人民法院应判决原告胜诉。

2.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也不得向债务人释明。

3.一审期间援引为原则,二审期间援引为例外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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