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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善意取得的效力》知识点

责编:王觅 201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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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善意取得的效力》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受让人原始取得物权

以所有权为例,原所有人所有权消灭,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性质为原始取得,即受让人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相应的物权,并非基于无权处分人之意思或原权利人之意思而取得。

(二)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首先,适用范围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权利多需要经过登记进行公示,所以受让人在受让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不动产上的权利负担,其应承受此种负担;若受让人未进行查阅,则应承担未查阅之风险。其次,善意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动产上存在其他权利的,其虽可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其也应当承担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负担。换言之,动产受让人对让与权利的欠缺为善意,虽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但是否能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则取决于受让人对第三人权利存在是否为善意。

(三)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救济

法律对原权利人提供了债权上的救济,即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若出让人的无权处分侵害了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若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存在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让与人就构成履行不能,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所有人只能择一行使。若让与人有偿处分标的物,所获利益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

【典型真题】

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2008川延-03-12,单)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丁因符合善意取得只规定而取得相机所有权,此时乙对相机的所有权消灭。丁将相机卖给乙,属于有权处分,乙继受取得该相机所有权。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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