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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善意取得概述》知识点

责编:王觅 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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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善意取得概述》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善意受让人自取得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之时起,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

(一)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要严格区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与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处分行为,前者也称为无权处分合同,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所要考查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后者也称为无权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所要考查的是物权变动效力问题。

【例】当事人仅仅签订买卖或抵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并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移转所有权,才属于处分行为,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如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行为;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的行为。

【例】当事人签订租赁、借用等合同,虽然也有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或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给借用人的行为,但因其仅产生债权,并不发生物权变动,不属于处分行为。

注意: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行为,即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必须是有效的,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如果该债权合同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则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而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如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不发生善意取得。

(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中,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意思表示,成立买卖契约,其后即使经原权利人之追认也难以使原权利人成为买卖合同当事人,相对人仍不得直接向原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这里的无权,是指无处分权。无权处分,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无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作出意思表示,故本人追认时,代理行为的效果由本人承担,因本人“原本就是”合同当事人。这里的无权,是指无代理权。无权代理,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本人追认的,代理行为有效;拒绝追认的,代理行为无效,但是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例】甲以自己的名义出卖乙之名画给丙,属于出卖他人之物,其买卖合同有效,无须所有权人乙追认。甲以让与合意交付该画给丙,则为无权处分,效力未定,须经所有权人乙之追认始生效力。这里本人的追认,仅为对处分行为的追认,不能对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进行追认(该合同也无须追认)。

【例】甲擅自以乙的名义出卖乙之名画给丙,并移转其所有权给丙,则其买卖合同(负担行为)与物权行为均属无权代理,效力未定,须经本人承认,对本人始生效力。这里,本人的追认,既是对买卖合同的追认,又是对处分行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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