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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责编:王觅 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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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我国的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债权意思主义并结合登记对抗主义。

(一)债权形式主义(交付生效主义)

公式化表示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交付的公示程序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故又称交付生效主义。

(二)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公式化表示为:有效债权行为=动产抵押权变动+登记>善意第三人

此种情形主要包括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浮动抵押权,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也以动产抵押权对待。(《物权法》第180、181、188条)

(三)债权形式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公式化表示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善意第三人

特殊动产只要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其物权变动仍然遵循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即交付生效主义。但法律同时也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引入其中,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生效要件仍然是交付。

另外,《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将转让人的债权人排除在此处的善意第三人范围之外。

(四)权利质权物权变动规则

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其他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自在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3-228条)

值得说明的是,有些权利质权无须登记:如以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出质的,无须登记,但有的需要遵循特殊规则,如背书;如以应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债权出质的,无须登记。(祥见质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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