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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物权变动概述》知识点

责编:王觅 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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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物权变动概述》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对物权由产生到消亡的动态描述。

1.物权的取得

包括物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初次取得物权的方式。如因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接收无主财产、没收财产、添附、善意取得制度等方式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取得的物权,包括创设和移转两种形式。创设取得,是指物权人在物上为他人设立他物权。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移转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的物权移转给他人。如因买卖、借贷、互易、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

2.物权的变更

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改变。客体的变更是指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如所有权的客体因附合而有所增加;内容的变更是指物权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延长、缩短等。

3.物权的转让

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的更替,即物权由原权利人移转于他人,前者丧失该物权而后者取得取得该物权。其实质为物权的移转取得。

4.物权的消灭

是指某一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复存在,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说,即为物权的丧失。包括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他物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相对的消灭是指原主体丧失某一物权而由其他权利主体取得,实质是物权的移转取得。如因买卖行为,出卖人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由买受人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该法律事实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三)物债区分原则

虽然我国通说并未完全接受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即使认为我国立法不承认处分行为,也应该承认我们是区分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结果的。

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行为,又称债权行为,一般体现为合同或者单独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得丧变更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前者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后者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债务免除。负担行为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处分行为则是导致权利发生直接变动。

区分原则即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区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所导致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行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区分对世权与对人权的逻辑结果,物权行为无因性则是立法政策选择,与逻辑无关。故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不代表不承认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

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意义:有效的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不以负担义务者有处分权为必要,有效的处分行为则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以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为例。有效债权行为和法定公示形式的结合导致物权变动。公式化表示为:有效债权行为+法定公示形式=物权变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买卖合同导致所有权移转为例,其物权变动公式化表示为:有效买卖合同+登记或交付=所有权移转。据此:

1.登记或交付是否完成,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即使登记或交付没有完成,买卖合同也可以有效,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的效力,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在物权没有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债权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2.登记或交付不完成,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

必须同时具备有效买卖合同和完成登记或交付两个要件,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合同无效,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

债权合同无效时,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或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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