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种类和内容法定。亦即物权的种类以及各种物权的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自定物权内容。物权法定主要是从物权创设方面而言,即不得自由创设或改变。这里的“法”,仅指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能扩张到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1.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又称“类型强制”。
(2)物权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又称“内容固定”。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创设的权利不是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2)设定物权的内容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则违反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效力不受其影响。如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整个质权无效。
(3)物权设定行为无效,如果该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在当事人之间仍可产生该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若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在当事人之间仍能产生合同法上的债权效力。
【典型真题】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03-11,单)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D。赠与合同本身符合有效要件,也可以附条件,故A项、B项错误。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转让该纪念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仅具债权效力,不具物权效力。故C项错误,D项正确。
(二)公示公信原则
此原则可细分为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物权的变动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现行立法基本上采“公示要件主义”,例外采用“公示对抗主义”。如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重要动产之物权变动,采交付为公示方法,且效力为公示要件主义,但同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亦称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公信原则旨在原物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确立某种平衡,兼顾财产的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或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如果权利人在物权存在和变动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法定公示方式转让物权的,即使权利的真实状态与公示状态不一致,善意受让人出于对公示的信赖,也应当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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