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物》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物具有以下特征:
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人的身体或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固定在人体内的人工器官或器械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如已经和人体结合的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假牙等,不是物。已经与人体相分离的部分,如分离后的毛发、抽取的血液、捐献的器官,是物。尸体是物,但仅能用于特定的目的,如殡葬、祭祀等。
2.物一般为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能够被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热、无线电频谱等自然力也被视为物。
3.物能为人力所支配。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对象不是物,如日月星辰等。
4.物原则上是特定物。物权的客体要求必须特定,否则物权人无从加以支配,一般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担保物权中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存在例外。
(二)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移动会影响其价值的物。我国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地上定着物。土地是指一块有特定四至的地球的表面,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滩涂。土地中的土沙、岩石、地下水等为土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的物。地上定着物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建筑物,是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之下,具有顶盖、梁柱、墙壁,供人居住或使用的构造物。构筑物,是指一般不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物。
区分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3)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存在法院的专属管辖。
(三)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组合在一起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是指组合在一起的物中起辅助作用的物。
区分意义: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失去其原有经济用途或降低其价值的物。
区分意义: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于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五)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作为本体而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可以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通常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天然孳息为独立物,其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原物的构成部分,不能称为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法获得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彩票中奖的奖品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
意义: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存在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转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值得说明的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并不能直接取得孳息,他们以收取的孳息充抵债务,充抵后才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六)货币
货币,是指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是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动产,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不适用所有权保留。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的特殊规则,即占有与所有权合一,丧失占有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当事人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货币不适用善意取得。货币不存在间接占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所有权移转;货币借贷给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所有权移转;货币被盗,所有权移转。
(七)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持券人取得某种财产权利并且能够流通的书面凭证。如票据、提单、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等。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的权利: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有价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因证券种类而不同。票据、债券上的权利为债权;提单、仓单多被认为是物权凭证。
有价证券与有价证券上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可分离,具有权利证券化的特点;有价证券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票面权利;支付义务人单方面履行义务且无权要求持券人给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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