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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知识点

责编:王觅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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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附条件法律行为

1.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如基于公序良俗的身份行为、基于法秩序稳定的形成权的行使、基于交易安全的票据的保证和承兑,以及继承或受遗赠的接受或放弃等不得附条件。此类行为若附条件,则有的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如票据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有的仅条件无效,如票据的保证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视为没有附条件。

2.条件的含义与要求。条件是当事人以附款的形式约定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将来、客观、不确定的事实。条件的要求如下: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2)条件应当是在约定时不确定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必然发生,则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如约定以某个人的死亡为条件,则应当解释为当事人所附为期限;但如果约定以某个人在某特定时间内死亡或不死亡,则可以成为条件。如果必然不发生,其作为停止条件的,则法律行为不生效;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如甲、乙约定,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两万元钱给乙,该法律行为不生效。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具有意定性。若法律规定了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则属于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所附条件不法的,法律行为无效。如订立以雇员怀孕为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则为无效。

(5)条件不得与法律行为主要内容相矛盾,否则法律行为无效。如甲、乙约定,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丙,则租给乙。

3.条件的类型

(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停止条件,又称生效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后法律行为才开始生效;解除条件,又称失效条件,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告终止,原来的权利义务即解除。

【例】甲许诺在乙通过“法考”后赠送某礼物。属附停止条件。

【例】甲、乙双方签订有效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的话,该租赁合同即行解除。属附解除条件。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作为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作为条件的内容。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随意条件,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可决定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条件;纯由一方当事人意思决定的条件,为纯粹随意条件;虽与一方当事人意思有关,但并非仅取决于该当事人之意思,尚需其他积极事实与之竞合的,属非纯粹随意条件。前者如:你如需要,我就赠你汽车一辆;后者如:你如上大学,我就赠你汽车一辆。

偶成条件,是指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当事人以外的人的意思或自然事实。

【例】约定:今年丰收,则赠你500斤大米。

混合条件,是指条件的成就与否取决于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意思。如约定:你如与某人结婚,则赠你金钱两万。

4.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效力

条件成就: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起,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起,丧失效力。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条件不成就:停止条件不成就的,法律行为确定不生效力;解除条件不成就的,法律行为确定继续有效下去。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5.条件成就与否未定中的效力

在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有希望在条件成就时取得权利的权利(希望权);在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有希望在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进而权利将复归于原权利人的权利(复归权)。

这种对将来权利或利益之期待,称为期待权。法律对此予以保护。当事人可以依民法的规定予以处分、继承或担保。

当事人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期间,不得侵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而可产生的利益,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损害标的物之事实行为,对标的物进行处分之法律行为。当然,权利人均应在条件成就时始能主张赔偿责任。

此外,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此时权利人不得主张损害赔偿,但若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或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则权利人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典型真题】

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03-59,多)

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ABD。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期限法律行为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如债的免除不得附期限,法定抵销不得附期限,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期限。

期限与条件:条件能否成就是不确定的,期限为将来确定会发生之事实。

2.期限的要求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和确定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时,具有意定性。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不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期限。

(3)期限的目的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并不限制法律行为的内容。

3.期限的种类

(1)始期和终期。始期,又称生效期限,所附期限届至,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终期,又称失效期限,所附期限届至,法律行为丧失效力。

【例】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2018年9月9日起生效。如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2018年12月31日起终止。如甲、乙约定,如果甲的儿子成年,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失效。

始期与履行期限不同。始期届至前,法律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尚未发生;履行期限未至,权利义务业已存在。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是以一个确定的时期的到来为期限;不确定期限,是指以某一将来必定发生但具体发生时间不确定的时间为期限。

【例】甲、乙双方约定将房屋从2018年10月1日起出租给乙。

【例】甲、乙双方约定,如果丙死亡,则将房屋出售给乙。

4.期限的效力

期限届至: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期限未届至:附始期的,期限未届至时,法律行为尚未发生效力;附终期的,期限未届至时,已生效之法律行为效力尚未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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