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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单选)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知识点】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解析】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体包括三点: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即,司法解释可能施行于其生效施行前发生的行为。2、“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即,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未决案。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即,竞合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A项错误。因为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此外,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也不是与《刑法》的时间效力完全一样。例如,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一是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施行。而“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这个“法律”指被解释的法律。可见,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从属于被解释法律的时间效力。例如,《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1月21日施行,该解释是对1997年《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解释,所以该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第133条相同,适用于1997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
B项正确。
C项错误,太绝对。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D项错误。新的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未决案,不能适用于已决案。
【答案】B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1,多选)
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知识点】刑法解释
【解析】A项正确。对同一条文的同一用语不可能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限制解释),但是这一做法并不反对同一个用语在不同法条中的不同解释(用语的相对性)。
B项错误。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不仅主观内容不同,客观内容也不同。具体表现为,前罪中的“侮辱”是对他人性权利的侵害,而后罪中的“侮辱”是对他人名誉的侵害。
C项错误。当然解释既然作为一种刑法解释的方法,而方法本身是无所谓对错的(就如同一把菜刀作为工具既可以砍人也可以剁肉)。这也就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论有可能对,也有可能错。
D项正确。对一刑法条文的解释,始终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是否符合文字的通常含义,超越文字通常含义解释即为类推;二是是否符合设置该条文的目的,即刑法设置某一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
【答案】AD
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2-51,多选)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知识点】刑法解释
【解析】B项错误。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法定刑相同,刑法对二罪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但是,由于抢劫罪与强奸罪的罪质不同,两罪中“暴力、胁迫”的含义有别。(1)“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含致命的暴力,即以劫财为目的先杀人后取财的,构成抢劫罪;而一般而言,强奸罪中的暴力不含致命的暴力.即以性交为目的先杀人,将女性杀死之后与其性交的,不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侮辱尸体罪。(2)“胁迫”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中的胁迫,仅限于以暴力为内容进行胁迫,即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所胁迫的暴力内容;而强奸罪中的胁迫,既可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C项错误。当然解释的推理过程逻辑上—般没有问题,并不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沦也是成立的;仅在当然解释的结论存在成文法根据,且在条文用语的文义射程范围之内时,当然解释的结论才能成立。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在实务中是按拐骗儿童罪处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抢劫一条宠物狗,构成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具备法定情节的较高刑甚至可以为死刑。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婴儿都比宠物重要,但处理结果却存在严重悬殊,罪刑严重不均衡。在此背景下,有人进行了极其巧妙的当然解释: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抢劫罪,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在性质上要比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严重得多,更应以抢劫罪论处,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罪刑严重不均衡的问题。但是,这一当然解释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婴儿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可将婴儿降格评价为“财物”),抢劫婴儿的行为超出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D项错误。刑法设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是呼吁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但未能避免结果的发生的,如果结果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结果应当归责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时,从目的论解释出发,由于该种情形未能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故不能作为中止犯来对待。
【答案】BCD
4.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1,单选)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较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知识点】罪刑相适应原则
【解析】A项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要求罚当其罪,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
B项正确。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不是空洞的理念,其实现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脱离案件事实,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没有现实基础;脱离法律规定,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缺乏合理标准。
C项错误。《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较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可知,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必须是在下级法院判决以后,再报请较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能再下级法院判决以前,由较高人民法院事先授权下级人民法院适用。
D项正确。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最重要的属性,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存在,而是体现在具体案件中,根植于民众内心之中。法理、情理是统一而非对立的关系。个案的公平正义是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罪刑均衡体现了一般正义的要求,刑罚个别化体现了个别正义的要求。
【答案】C
5.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2014-2-2,单选)
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知识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解析】A项正确。医疗卫生事业切身关系着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涉医违法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产生活有着极大的危害。因此,执法为民理念与服务大局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B项正确。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而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故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造成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才可能当作犯罪行为定罪处罚;而非任何起哄闹事的行为都成立犯罪。
C项正确。如果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治疗不力所致,则医院对该冲突的引发负有主要责任。那么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谅解之处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项错误。刑法中禁止令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该制度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适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的正常社会生活。因此,对于实施“医闹”行为构成犯罪并依法适用禁止令的,不得禁止其出入医疗机构。
【答案】D
6.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3,单选)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知识点】刑法解释
【解析】A项错误。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因此,应该根据社会生活的要求,结合具体语境理解法律语言的含义。“买卖”一词的含义包括买来再买、单纯购买或者单纯出售,例如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中的“买卖”就包含这几层含义。
B项正确。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对于刑法中的“等”、“以及其他”之类的概括规定的理解,应按照之前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来确定其含义与范围。
C项错误。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的一种,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本来就包括“捏造”和“散布”两个行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只包括“散布”一个行为。因此,将该种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应属于扩大解释,而非当然解释。
D项错误。盗窃尸体罪中的“尸体”是指人类的躯体(不要求完整,包括不完整的躯体),但不包括骨灰,因为骨灰是躯体被焚烧后的灰烬,而非躯体本身。故将骨灰解释为属于“尸体”,是不被允许的类推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即便如此,由于尸体、尸骨、骨灰作了并列规定,故其中的“尸体”也不能包含骨灰。
【答案】B
7.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014-2-51,多选)
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
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机关”印章
【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A项正确。先天性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判断能力与控制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均应以强奸罪论处。而造成其怀孕的,则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形。
B项错误。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主体必须是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人员,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以外的人员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应当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行为人并非制作侵权产品的人员,因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C项正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外的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定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危险驾驶罪只是一个抽象危险犯,因而必须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险,但没有达到高度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定危险驾驶罪;反之,如果行为人重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危害程度达到了与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相当的程度,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项正确。武装部队属于机关中的军事机关,因此,将“武装部队印章”认定为“机关印章”的,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ACD
8.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1,单选)
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
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A项错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成立要求该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该罪。
B项错误。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成立条件,其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因为是虚假恐怖信息),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
C项正确。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理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项错误。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办案,绝不允许为了所谓的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否则冤假错案将会层出不穷。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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