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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三国《 国际货物运输》知识点

责编:王觅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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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 国际货物运输》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班轮运输

(一)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由于班轮运输的书面内容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此种运输方式又被称为提单运输。

(二)提单

提单是班轮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依《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定义,从上述定义中可知,提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因为运输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并且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

②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

③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具有流通性,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提单持有人或合法受让人交货,提单持有人对在途货物有处分权。

(三)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指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银行一般也只接受已装船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指船方在收到货物后,在货物装船以前签发的提单,银行通常不愿意接受收货待运提单提单作为付款的担保。

(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只能向该收货人交付货物,一般不能转让。

不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

指示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字样交付货物的提单,提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明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收的货物表明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任,银行在结汇时一般只接受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指在提单上批注有表明货物表明状况有缺陷的提单,银行除非在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该类提单的情况下,一般会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

(4)根据承运人签发提单时装船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未如实载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都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

倒签提单:指货物装船之后,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就是倒签提单。

【举例】货物实际装船时间为2018年1月20日,但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时间为2018年1月5日,提单上签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签发提单时货物已经装船,这就是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举例】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明确载明装船时间为2018年1月20日,但实际上货物尚未装船,这就是预借提单。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在目的港,承运人应当依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而在近港运输的情况下,往往货物比提单先到目的港,结果出现了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此外还有其他导致无正本提单提货的情况,从承运人一方来说就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当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根据2009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无单放货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责任性质,《规定》采用“竞合责任”,第3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承认侵权责任。

《规定》第11条又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要求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责任限制,由于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属于故意行为,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此依第4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3.关于赔偿范围,《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依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4.关于时效,《规定》第14条规定,无论提单持有人是以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时效期间均为1年,时效中断适用《海商法》第267条的规定,即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5.关于免责,《规定》第7条至10条做出如下规定:

①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的;

③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的;

④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总结】无单放货近年来都是司法考试的常知识点。对于这一知识点,大家掌握以下几点就能做对:(1)在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与无单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两者都侵权)(2)承运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为什么承运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呢?因为提单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外的提单持有人之间就是运输合同,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无法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当然就是违约。同时,提单也是物权凭证,承运人无单放货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物权,因此也可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3)承运人将丧失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因为海事限制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目的是由于海上风险大,促进航运发展,而无单放货是到岸后才放后,已经没有了海上风险)(4)承运人赔偿的数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格加运费加保险费(CIF价,为什么按CIF价赔呢?因为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提货时,货物已经运输到目的港,货物这时的价值已经包含了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5)根据当地法律无单放货或被当地海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承运人免责;(必须遵守当地法律)(6)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无单放货的,承运人免责;(7)根据伪造的提单放货的当然也属于无单放货。(8)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我国法,而不是适用交货地法(有一年考题的选项为交货地法)。(9)诉讼时效为1年。

【经典真题】

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为中国乙公司。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乙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2013-01-81)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

答案:ACD

二、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目前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国未参加上述三个公约,但中国的《海商法》在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定上是以海牙——维斯比体系为基础的,同时还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内容。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31年6月2日生效,该公约共有16条规定,主要内容有:

1.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强制性的,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

①适航义务: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a)使船舶具有适航性;b)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注意:《海牙规则》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

②管货的义务。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2.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3. 承运人的免责。依《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

①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②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③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④天灾;

⑤战争行为;

⑥公敌行为;

⑦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⑧检疫限制;

⑨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⑩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⑪暴动和骚乱;

⑫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⑬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⑭包装不当;

⑮标志不清或不当;

⑯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⑰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

4. 赔偿责任限额。依《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申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者不在此限。

5. 诉讼时效。《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规定,货方队承运人或船舶提起货物灭失或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自货物应交付之日起算。

【经典真题】

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01-41)

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

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答案:C

(二)《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由于越来越多参与到国际事务中的第三世界强烈要求修改《海牙规则》,以便使承运人与货方的利益达到平衡,因此产生了《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生效,《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1. 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提单记载的内容为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初步证据是相对于最终证据而言的,提单的记载事项如仅仅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就有提出反证否定提单记载真实性的余地。《维斯比规则》第1条对《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提单对托运人来说是初步证据,而对善意的提单受让人来说则是最终的证据。

2.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计算,两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

3. 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①对承运人提起的货损索赔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可以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

②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4. 诉讼时效。《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第6条作了两点修改:

①诉讼时效为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

②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有3个月的宽限期。

(三)《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于1992年生效,其主要内容有:

1.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同时取消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的免责,因而是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还采用了推动过失责任制,即在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

2. 承运人的免责。《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过失免责。但在火灾致损的举证责任上,仍由货方承担,《汉堡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

3. 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延迟交货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迟交货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4.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装船前和卸货后的货损不负责任,因此《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5.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汉堡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较高赔偿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6. 关于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海牙规则》只有承运人的概念,没有关于实际承运人的规定,也没有对在转船、联运和租船进行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作出规定,以致订约承运人常常以自由转船等条款逃避在部分航程中或全部航程中的货损责任,受委托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非订约承运人为由拒绝货方的索赔。《汉堡规则》第10条规定,即使订约承运人将全程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全程负责,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则两者负连带责任。

7. 关于保函的效力。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由于保函常常带有欺诈的意图,以往的惯例通常判保函无效。《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8. 货物的适用范围。

①舱面货:《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依协议、惯例、法律的要求,有权在舱面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将货物装在舱面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②活牲畜:《汉堡规则》规定,活牲畜的受损如果是因其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责,但承运人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办理了与货物有关的事宜。

9. 诉讼时效。《汉堡规则》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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