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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考民法第一轮练习题答案及解析(二)

责编:聂小琪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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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只有一个多月时间了,多做练习题能巩固知识也能检测自己的学习度,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法考试题练习,供大家学习与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C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题目可知,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规定,应当视为要约;而乙自带汇票去购车的行为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而此时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正确。

2.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C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在婚后购买房屋,房屋属于甲乙共有,甲在未经乙同意出卖房屋,属于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排除BD。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故本题中符合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C项正确,A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C(原答案为B)。

3.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答案】B

【知识点】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A项考查劳动成年制度。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A项错误。

B项考查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此处存在争议,一种认为《民法总则》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有法律行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即使是纯获利益也不例外。另一种认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相一致,《民法通则意见》对民法通则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应当仍然有适用的余地。但鉴于A项、C项、D项都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B项正确。

C项、D项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赠钢琴和受赠小提琴均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故不需要考虑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当的问题,受赠行为有效。故C项、D项错误。

4.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答案】D

【知识点】收养关系的解除监护人责任

【解析】A项考查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故A项错误。

B项考查收养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之规定,虽然收养协议可以解除,但并不存在违约责任之适用。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未成年人侵权之责任承担。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之规定,养父母是养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由李某承担监护人责任。故C项错误。

D项考查不当得利。收养协议解除之后,李某获得的10万元便没有法定理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进行返还。故D项正确。

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答案】D

【解析】A、B选项,《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公司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双方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无法确定,因此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属于双方当事人。因此A、B项错误。

C、D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因此,甲与丙公司签订的普通许可使用合同有效,乙与丁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无效。C项错误,D项正确。

6.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答案】D

【知识点】格式条款法定代表人

【解析】A项考查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题中,合同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不属于上述无效情形,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合同的签章。当事人在合同尾部进行签章即代表对合同所有条款的认可,无须在每一条签章,除非双方对某条款进行了修改。故B项错误。

C项、D项考查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意义。首先李红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尾部签章,其是作为法人之机关而进行的签章,其进行签章的行为视为法人作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其次,合同中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法定代表人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约定,李红的签字代表其对该条的认可,这也是对其个人保证责任的承诺。换言之,李红之签字有双重之法律后果。故C项错误。李红的签字能否约束未来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李红之签字仅代表其个人负连带责任,不能约束新的法定代表人。故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损坏一关键部件,于是甲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出售。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不料在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包括该套设备在内的车间所有财物被烧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风险责任应由甲公司负担

B.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乙公司,风险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C.设备虽然已经被烧毁,但甲公司仍然需要支付原定价款

D.双方关于该套设备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AC

【知识点】标的物风险所有权保留买卖

【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B项错误。因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义务,故甲公司之付款义务应当履行,C项正确。所有权保留买卖并非要式合同,不以书面为必须,故D项错误。

2.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答案】ABC

【知识点】债的分类

【解析】A选项,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是2人或者2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甲、乙2人,所以属于多数人之债,A项正确。

B选项,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合同约定“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属于按份之债。B项正确。

C选项,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的合同履行没有可选择性,即为原油,属于简单之债。C项正确。

D选项,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为种类之债。“3000吨原油”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因此属于种类之债。D项错误。

3.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答案】ABCD

【解析】AD选项,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之规定可知,甲丙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A、D选项要求偿还利息是错误的,A、D选项错误。

BC选项,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和《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之规定可知,婚后向丙借的10万元用于购房,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B、C选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答案】ABD

【知识点】代位权的适用

【解析】A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此,若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则不符合受理条件。A项应选。

B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应当向B市法院起诉。B项应选。

C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即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C项不应选。

D选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甲应以自己名义起诉。D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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