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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变“法考”,究竟有哪些不同?

责编:聂小琪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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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司法考试大改革的第一年,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颁布,我们可以看出不少关键的改革要点,包括:资格;主客观题独立计分,客观题成绩两年有效;笔试改机考;可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题答题等。司法考试改革以后,人员发生了哪些不同呢?

改革以后,以下人员,都将参加“法考”,成为法律职业人员:

1.法官;

2.检察官;

3.律师;

4.公证员;

5.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

6.法律顾问;

7.仲裁员(法律类)

也就是说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4类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等9类,同时将“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这实际上意味着在实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将有9类法律职业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才能取得资格。

如果是初次从事行政复议、裁决等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以前已经在岗的从事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等人员,已经胜任工作,则不再需要参加考试。

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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