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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大纲新变化(一)

责编:聂小琪 2018-05-24
法考资料领取

法考大纲已出版发行,为适应立法变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完善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律史、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科目的知识点。小编整理了各大法的新变化及复习方法供大家参考。

宪法

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机构”部分。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生复习的重点。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增加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考生需特别重视。

法理学

考生在掌握重点的同时,应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法理学的重点章节为第一章“法的本体”与第二章“法的运行”。

往年的重要知识点仍要注意复习,重要知识点为——法的特征、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自由、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和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价值冲突、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非正式法的渊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等。这些知识点几乎是每年考的点,一定要重点把握。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近年来加大了对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查力度,要求理解司法改革、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知识点;熟悉并能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在主观题试卷中增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科目的考查内容,着重考查人员利用宪法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新增党的十九大报告,考生需特别重视。

刑法

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刑法在试卷二选择题的平均分值超过58分,在试卷四的案例分析题的平均分值为22分(2008年多一道25分的论述题),总计分值约为81分。

这两年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对于刑法部分的案例考查也更为综合,融合了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等学科。

从近年试题来看,对刑法总则部分的考查占了近一半的分值,客观题部分的难度明显增加。考生在复习刑法时,要特别注意对刑法分则条文与相关理论的理解和记忆,并结合分则中重点法条,融会贯通。

知识点增删、变更说明:相比上一年,2018年的刑法部分有较大的变化,在“基本要求”部分变化较大,删除了“了解”部分,留下“理解”和“熟悉并能够运用”两部分。

要点提示:刑法修正案(十)新增了侮辱国歌罪,该条款规定如下: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注意区别公共场合和公众场合。

刑事诉讼法

总体上变动较小,只增加了一个知识点,删除了六个知识点。备受关注的《监察法》未列入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法规目录,但是个别知识点会因此而有所改变,例如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和侦查程序等。

从删除的知识点可以看出2018年法考对法律文书的掌握要求聚焦在起诉书、自诉状、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格式与内容上。

【调整知识点1】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变更为“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委分别受理的刑事案件,是考试重点。

【调整知识点2】将“自行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法律援助辩护的概念、种类、适用阶段及适用情形”统一归为“辩护的种类”的下级知识点,考察范围变动不大,但学习这部分内容要注意体系化理解。

【调整知识点3】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这一节从三个知识点变成两个知识点,要求分别掌握附带民事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与范围,编排不同,但是知识点范围基本没有变化。

【调整知识点4】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这一节的知识点进一步细化,下分为十个知识点,利于提高学习的针对性。

新增法律法规:《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要点提示: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知识点解读:

上述三个法条均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更为严格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扩大了“刑讯逼供”的范围,达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和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的供述也应当排除。第五条对“重复性供述”作出了原则上排除、两个例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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