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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入口及联系方式

责编:聂小琪 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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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考试成绩一次有效。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的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主要职能

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司法部司法考试司的主要职能

1.监督检查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承担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3.编审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

4.承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授予工作,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5.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三、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电话:86-10-65153508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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