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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备考精选复习资料(三)

责编:聂小琪 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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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复习资料在精不在多,我们应掌握一个学习原则:考什么,我们就学什么!所以在选择资料前要认真查看一下内容,只要知识点全,按照知识点清单去复习,必然高效备考!小编罗列了以下法考知识点供大家学习:

 一、请总结刑诉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一)追诉期限的计算

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不以实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实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时效的中断追诉时效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诉讼法中鉴定人和证人有什么区别?

1.利害关系:鉴定人与案件不能有利害关系;证人与案件可以有利害关系;

2.指派聘请:鉴定人需要聘请;证人不需要聘请;

3.产生时间: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证人案发时;

4.可替代性:鉴定人可替代;证人不能替代;

5.专门知识:鉴定人需要专门知识;证人不需要专门知识;

6.资质年龄:鉴定人需要资质年龄;证人不需要资质年龄。

 三、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规则。

回避的决定主体:

1.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

2.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

3.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

4.机关决定: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的回避;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一般应按照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决定。因为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有可能出现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此,他们的回避要看是在哪个阶段,由哪个机关委托或者指派,来确定由哪个机关的负责人来决定其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来决定,原因在于公安机关负责人之上没有类似检察长之上的检察委员会的设置,且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的是司法职权,由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审查监督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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