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已经有一套房,想买第二套房受到当地购房政策限制,怎么办?有人说,办个假离婚吧!
夫妻为了达到某些其他目的,因存在夫妻关系而受到限制,怎么办?有人说,办个假离婚吧!
比如下面这则新闻:
女方当事人发文称,2014年5月,自己和北大博士后方某在京领证结婚。2016年孩子出生后,丈夫称要给孩子上北京户口,提出假离婚,但半年后孩子落户,前夫却拒绝复婚。复婚无果后幡然醒悟,自己是"净身出户",而丈夫在工作地已有了新欢,且对方已有身孕。
女方所说的“假离婚”,到底是什么?
一种理解是伪造离婚证明;另一种理解是,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计划于目的达成后再复婚。
实际上,前一种并不是假离婚,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在法律上解除。而后一种,才是人们一般所说的“假离婚”。
然而,我要说的是,世上没有假离婚!法律一般只评价人的行为,不评价行为的动机。一旦进行了离婚登记,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便会解除。双方都可以另行缔结新的婚姻,而不构成重婚。因此,所谓“假离婚”,根本不成立!那这种进行登记离婚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中的虚伪表示行为呢?不属于!
虚伪表示也叫双方虚伪表示,或者叫通谋虚伪表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虚伪表示行为中,需要有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表面上作出的,一个是双方通谋后隐藏起来的。而在登记离婚的行为中,只有一个离婚的行为,并无隐藏的行为。因此,所谓“假离婚”,根本不会无效!
《广州日报》曾报道,47岁的阿亮(化名)为买房和妻子“假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阿亮净身出户,女儿由女方抚养,阿亮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
阿亮自愿放弃属于妻子名下的所有财产。购房后,妻子拒绝复婚。阿亮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在法庭上,阿亮搬出各种证据,如离婚登记后,阿亮为共同生活缴纳的各种票据;如找来自己的同事,证明他们在离婚后,还以夫妻名义吃饭、旅游、参加婚礼,等等。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已生效,并驳回了阿亮的所有诉讼请求。
某大博士后拒不复婚,法律对此不作评价!当事人自担风险!故此,奉劝各位,楼市有风险,离婚需谨慎!户口有风险,离婚需谨慎!就学有风险,离婚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