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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2018年发布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第六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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