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司法部发布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为: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
(五)因其他情形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一直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