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考试。原称为司法考试,从2018年开始,司法考试将改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从2018年开始,不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